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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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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勇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163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勇,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勇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163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勇,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勇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红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3月1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勇与李××(另案处理)约好在长葛市金桥路城市花园南门口进行毒品交易,两人见面后,被告人王某勇以300元价格卖给李××毒品一包,且已交付。长葛市公安局当场从王某勇、李××身上各搜出可疑粉末1包,经鉴定,2包可疑粉末均检出海洛因,共重1.2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李亚楠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王某勇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毒品再犯,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李××证言、鉴定意见及通知书、扣押笔录及刑事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长葛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照片及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勇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某勇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王某勇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岳全中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