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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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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晓丽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77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师晓丽,女。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晓丽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77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师晓丽,女。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晓丽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昱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晓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4日,被告人师晓丽伙同王××(已判决)、牛××(已判决)、牛××(已判决)、董××(已判决)在禹州市满意婚庆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奥迪轿车(车牌号:豫K79396),后该五人预谋后,伪造了该车的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并于2013年4月20日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苗××,骗取现金44500元,骗取的赃款五人分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师晓丽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主犯、漏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师晓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苗××陈述、证人王××、牛××、牛××、董××、边××、谢××、谢××证言、车辆信息、汽车租赁合同、协议书及借条、辨认笔录及说明、发还清单、物证照片、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晓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师晓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师晓丽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师晓丽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并罚。根据师晓丽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师晓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岳全中

审 判 员  赵明辉

代理审判员  吴丽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