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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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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耀轩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10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耀轩,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耀轩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10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耀轩,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耀轩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代理检察员宋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耀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份,被告人宋耀轩在任长葛市财政局农业股股长期间,伙同孙××(另案处理,时任长葛市财政局副局长,利用职务便利,将申报的10万元小型公益林建设农业专项资金套取后私分。其中,被告人宋耀轩分得3万元,孙宝亭分得7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宋耀轩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主犯、自首,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耀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但表示自己是接受孙××的授意与安排,应属从犯。

经审理查明:

2007年7月份,被告人宋耀轩在任长葛市财政局农业股股长期间,伙同孙××(另案处理,时任长葛市财政局副局长)利用职务便利,将申报的10万元小型公益林建设农业专项资金套取后私分。其中被告人宋耀轩分得3万元,孙××分得7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宋耀轩供述:2007年上半年我任长葛市财政局农业股股长期间,我听说河南省财政厅农业处有个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项目也就是小型公益林建设项目,我就经主管领导孙××同意申请了这个项目。后来省里通过许昌市财政局批下来了10万元的项目资金。我就找到孙××跟他商量,把钱套取出来,别人也不会知道,并且这方面的资金监管的也比较松。经他同意后我就去操作这个事,具体就是把这10万元钱套取出来。我找到了苗木供应商王××跟她说这是我亲戚的一个项目,其实这都是假的。我让她在台账表和资金支出明细表等材料上填写并加盖她公司的印章,完善了一下手续。项目资金也是用王××的账户套取出来的。我拿着10万元去孙宝亭在长葛大酒店309房间的办公室找他,他给我分了3万元。

(2)证人孙××证言:2007年,我是长葛市财政局副局长,主管农业财务股。上半年的时间,宋耀轩来到我的办公室汇报工作,期间他对我说:“孙局长,我申请了10万元的小型公益林项目种苗款回来了,主管部门林业局不知道这个事情,这一类资金监管松,要不咱俩把这钱给套取了吧。”我说:“这样不合适吧。”宋耀轩说:“没事,上级对这块资金监管的松,不会有事的,你交给我办就行了。”我就答应了。几天后宋耀轩来到我的办公室让我在10万元钱的苗种项目资金的手续上签字。我没有细看就签了字。后来宋耀轩把套出来的10万元种苗款给了我,最后我分得了7万,给宋耀轩了3万。

宋耀轩第一次给我说这10万种苗款和让他签提款申报单时,是在我财政局办公室,具体是在长葛市建设路老财政局办公室2楼楼梯东第二个办公室。宋耀轩给我这7万元钱的时候,是在我长葛大酒店的办公室,是309房间。

(3)证人王××证言:2007年7月,宋耀轩找到我说他有个亲戚在石固花园、祥符梁种的有树,但是钱开不出来,需要我办帮他出个收据才能把这部分钱领出来。过了两天,宋耀轩把一个农业项目台账表、资金支出明细等给我,我给他填写,并加盖了我们长葛市绿源花卉苗木种植场的公章。手续上“孟××”的签名都是我本人代签的。孟××是我们长葛市绿源花卉苗木种植场法人代表,但实际上我才是实际的负责人。我还给他打了一张10万元收据,随后宋耀轩就给我开了10万元的转账支票,后来我把10万元钱取出来全交给了宋耀轩。

(4)长葛市财政局长财报(2007)20号文件:关于解决长葛市石固镇小型公益林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的请示,显示长葛市财政局于2007年4月6日向许昌市财政局申请财政补助。

(5)许昌市财政局许财预指(2007)88号文件:关于下达2007年农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通知,显示许昌市财政局于2007年7月4日分配给长葛市10万元用于长葛市石固镇小型公益林建设项目。

(6)银行消费明细,显示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别于2007年7月18日转账给长葛财政局农业财务股4万元,2007年7月19日转账3万元,2007年7月20日转账3万元,共计10万元。

(7)记账凭证,显示长葛市财政局2007年7月17日收入农业资金10万元,拨出资金10万元用于石固镇小型公益林建设资金。

(8)农村信用社转账支票,显示2007年7月17日孟××在农村信用社合作社的银行账户分别根据许财预指(2007)88号文件,收到4万元、3万元、3万元项目资金。

(9)收据,显示2007年7月17日收到长葛市财政局农业财务科石固镇苗木款10万元,加盖有长葛市绿源花卉苗木种植场财务专用章及收款人孟××的签名。

(10)长葛市2007年财政农业项目台账,显示批准文号为许财预指(2007)88号的项目,由施工单位长葛市绿源花卉苗木种植场负责,其责任人为孟慧霞,项目内容为长葛市石固镇小型公益林建设。

(11)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支出明细表,显示2007年7月17日长葛市绿源种植场因石固镇小型公益林建设项目支出资金共计100700元。

(12)农村信用社取款凭条三张,显示客户为孟××于2007年7月23日分别取款4万元、4万元、2万元,王××称此三张凭证中孟××的名字其她代签的。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宋耀轩已将3万元赃款退缴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有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及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被告人宋耀轩在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前,曾主动向其单位党组交代了贪污资金的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有长葛市财政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财政局副局长刘振平出具的情况说明、破案报告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认定本案的综合证据有: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宋耀轩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长葛市财政局干部职工履历表、宋耀轩基本情况证明、长葛市财政局党组长财组(2003)8号、长财组(2008)5号文件,证明宋耀轩于2003年3月10日被任命为长葛市财政局农业股股长、2008年3月3日被任命为长葛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

3、本院(2008)长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宋耀轩前科判决情况。

4、到案经过,证明宋耀轩系传唤到案。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