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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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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敏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87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敏,女。 辩护人孟永灿,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敏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87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敏,女。

辩护人孟永灿,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敏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代理检察员尚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敏及其辩护人孟永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6月份,被告人付某敏伙同谢××、赵××(二人另案处理)先后三次到长葛市大周镇席庄村谢××家中传播“全能神”,煽动谢××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活动。2014年6月3日,被告人付某敏伙同谢××、赵××在谢××家中宣传“全能神”时,被长葛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当日在付某敏家收缴全能神书籍43本、全能神光碟259张、全能神小册子221本。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付某敏的行为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系犯罪未遂,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付某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并表示不再信仰全能神,希望从宽处理。

辩护人孟永灿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付某敏持有“全能神”宣传品的行为,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付某敏的行为系犯罪未遂,有从犯情节,且无前科记录、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敏系全能神邪教人员。付某敏因2014年6月3日在长葛市大周镇席庄村组织、煽动、诱骗、教唆他人从事邪教活动,被长葛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6月3日,长葛市公安局在付某敏家扣押全能神书籍43本、全能神光碟259张、全能神小册子221本、全能神手抄本35份、MP4一个。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付某敏供述:我们去谢××家传播全能神一共去了三次。2014年5月26日下午,赵××给我打电话说:我初步发展了谢××,咱们去给她讲讲全能神吧,我问赵××:谢××啥想法?赵××说:我给她讲了讲她也愿意。我就叫上谢××去了赵××家里,赵××带着我们去了谢××家,在那里大约给谢××讲了两个多小时,主要讲了:从基督教到全能神的好处,全能神是耶稣的再来等等。第二次是6月2日下午,谢××我们两个一起去找了谢××,当时她不在家,我们在她家里停了一会就走了。第三次是我们两个先去赵××家,赵××骑电动车带领我们去了谢××家,在她家里讲了一会全能神,没多长时间,公安局民警就去了,就把我们带到了派出所。我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愿意接受处理。我家里的书籍及全能神宣传品是我父亲给我的,我父亲去世前担任邢沙教会执事,我在教会里担任传福音执事。我在老城官庄传过全能神,近几年没有传成功一个信徒,我给过××、××、××全能神光碟让他们听,××、××、××是化名,真名我不清楚。我给过谢××一本全能神诗歌书,给过谢××一本书籍,家里的光碟我没有给别人散发过。

(2)证人谢××证言:2014年6月3日,我在长葛市大周镇席庄村宣传组织村里人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所以被拘留了。邢沙教会的带领是付某敏的父亲,付某敏父亲死亡以后由付某敏接着担任教会带领。

另谢月平行政案件证言称其去谢××家传播全能神三次,第一次情况记不清了,第二次是和付某敏一起去的,当时谢××不在家,第三次是2014年6月3日和付某敏、赵××一起去的;家里的全能神书籍和光碟是付某敏给的。

(3)证人席××证言(行政案件材料):2014年6月3日,付某敏、赵××、谢××非让我妈加入全能神教,所以我报警了。昨天,付某敏、谢××就去过我家,给我妈了一本应该是宣扬全能神的书,我妈没有要还给他们了。

(4)证人谢××证言(行政案件材料):2014年6月2日,付某敏、谢××去我家让我加入全能神教,还给了我一本书,内容我没有看,我追出去把书还给他们了。2014年6月3日下午,付某敏、谢××、赵××又来让我加入全能神教,不一会派出所民警就来了。

(5)证人赵××证言(行政案件材料):一年前我开始加入全能神组织,没有担任职务。2014年6月3日下午和前几天下午,我、付某敏、谢××三人到谢××家宣传全能神了,给谢××传教我什么也没带,他们带什么我不知道。2012年年底,我在老城会上宣传全能神,当时还碰见付某敏,才知道付某敏也信仰全能神。

(6)证人胡××证言(行政案件材料),旨在证明被告人付某敏信仰全能神。

(7)证人胡××证言:付某敏信仰全能神有三、四年了,公安机关从家里搜出来的全能神宣传品是付某敏的,付某敏从哪里弄来的不清楚。

(8)证人付××、付××证言,证明其父死亡以后其书籍、光碟等由付某敏拉走。

(9)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照片、长葛市公安局收缴全能神书籍情况说明、物证,证明2014年6月3日,长葛市公安局在被告人付某敏家中进行检查时扣押全能神书籍43本、全能神光碟259张、全能神小册子221本、全能神手抄本35份、MP4一个。

(10)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解除拘留证明书、长葛市公安局证明,证明被告人付某敏因2014年6月3日在长葛市大周镇席庄村组织、煽动、诱骗、教唆他人从事邪教活动,被长葛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4年6月4日至2014年6月17日在长葛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11)长葛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和反恐怖大队证明,证明经调查,被告人付某敏提及的××、××、××等全能神人员使用的是化名,无法将其个人真实情况进行核查。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付某敏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13)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付某敏无前科记录。

(14)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付某敏系抓获到案。

上述证据中,证人席××、谢××、赵××、胡××证言、证人谢××部分证言属行政案件证言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上述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故本院对上述材料的证明力不予确认;其余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合法、关联性特征,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敏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付某敏作为全能神邪教人员,为了传播而持有邪教宣传品,且持有的数量达到定罪的数量标准,应按犯罪预备论处,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付某敏当庭自愿认罪且表示不再信仰全能神,可酌情从轻处罚。付某敏行政拘留日期予以折抵刑期。辩护人所辩及公诉机关指控为犯罪未遂,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为犯罪预备;辩护人又辩付某敏有从犯情节,因本案并未确认为共同犯罪案件,辩护人该辩无相应依据,故该辩不予采信;辩护人再辩付某敏无前科记录、认罪态度较好,与本院查证一致,本院予以采信。扣押的全能神书籍43本、全能神光碟259张、全能神小册子221本、全能神手抄本35份、MP4一个,依法予以没收,由长葛市公安局负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敏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

二、扣押的全能神书籍43本、全能神光碟259张、全能神小册子221本、全能神手抄本35份、MP4一个,依法予以没收,由长葛市公安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赵明辉

代理审判员  吴丽丽

人民陪审员  倪新年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