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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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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峰、张某现骗取贷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70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峰,男。 被告人张某现,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峰、张某现犯骗取贷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70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峰,男。

被告人张某现,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峰、张某现犯骗取贷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代理检察员尚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峰、张某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被告人孙某峰在建设银行长葛支行贷款过程中,编造虚假的财务报表,并伙同被告人张某现伪造虚假的购销合同提供给银行,从建设银行长葛支行贷款300万元,被告人孙某峰贷款300万元后,没有按照用款申请使用信贷资金,致使该笔贷款到期后没有归还,给建设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峰又偿还本息1019114.35元,并与建设银行许昌分行达成还款协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其它证明材料。被告人孙某峰伙同张某现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孙某峰系主犯,张某现系从犯;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峰辩称:我是为他人担保代为还款造成资金紧张才贷该笔款项,目前仅余100万元尚未偿还银行,那100万元是我的担保人拿走了,希望给我时间让我筹款归还银行。

被告人张某现对长葛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被告人孙某峰在向中国建设银行长葛支行申请贷款过程中,编造虚假的财务报表,并伙同被告人张某现伪造虚假的购销合同提供给银行,从中国建设银行长葛支行骗取贷款300万元。孙某峰取得贷款300万元后,没有按照用款申请使用信贷资金,致使该笔贷款到期后没有归还,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案发后,孙某峰偿还银行贷款本金1916528.7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孙某峰供述:我是长葛市恒通橡胶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股东是我和我母亲初××两人,但她并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2013年我公司资金短缺,为了在银行贷款,我就委托孙××把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到1500万元。2013年5月份,我从建设银行长葛支行贷款300万元。贷款手续中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是我找许昌的人根据我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银行的要求整理成虚假报表去办理审计报告等手续,想在银行贷款必须做盈利的报表,我公司从2012年起因还别人贷款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所以这些财务报表反映的资产总额、未分配利润都是虚高的。这次贷款理由是需要流动资金,并且合同金额得和贷款金额接近,我就找长葛市圣帆橡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现,给他说从银行贷款需要购销合同,他就同意了,我做好一份购销合同后找张某现,他给我盖了章。贷款300万元钱没有用到合同约定的用途上,银行监管把这300万转到圣帆公司帐上,圣帆公司再想法转给我,担保人使用了100万,我自己使用了2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了。现在这笔贷款已到期了,但我和我的公司都没有钱还。

2、被告人张某现供述:2013年4月22日我开办的长葛市圣帆橡胶有限公司和孙某峰的长葛市恒通橡胶有限公司签订的总金额391万元、编号为201300422这份购销合同是一份虚假的合同,也没有履行,孙某峰的目的就是骗取银行的300万元贷款。他当时找到我,称他在长葛市建设银行贷款300万元必须向银行提供购销合同,让我和他签订一份虚假的购销合同,我就同意了。2013年5月9日长葛市恒通橡胶有限公司通过长葛市建设银行往我的上海浦发银行许昌支行帐户上汇入300万元,我把公司的印章、法人代表的印章及浦发银行的帐户都给孙某峰了,汇款业务都是他自己办理的,至于钱的具体去向和用途,我不知道。

3、证人王××(系中国建设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证言:长葛市恒通橡胶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9日在建设银行贷款300万元,贷款理由是企业生产经营周转,当时向银行提供的有企业的基础资料、近两年的审计报告、近期的财务报表、购销合同。贷款于2014年到期,孙某峰到期后既不付息也不还款。

4、证人赵××证言:2013年5月份,孙某峰让我的长葛市宏富泰精密铸造厂为他在长葛建设银行贷款做担保,条件是他从建行贷出300万元让我用100万元,我就同意了。但贷款出来后他没有让我用。2014年5月8日贷款到期,孙某峰未还款也不付息,4月份利息还是我替孙某峰付的。孙某峰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建设银行的300万元贷款不打算还了。

5、证人侯××证言:我是2013年4月份去孙某峰公司兼职会计。2013年5月份孙某峰在建设银行长葛支行贷款300万元,贷款资料里边的企业基础资料、2011、2012年度的审计报告在公司电脑里存的有,我不知道是谁做的,孙某峰让我直接从电脑里打印出来并交给我贷款时近期的财务报表让我整理一下送到建设银行。贷款之后即2013年6月至11月的公司财务报表是公司兼职会计孙××通过QQ邮箱发给我的,我再打印出来提供给建设银行。

6、证人孙××证言:我2013年4月至11月给孙某峰的公司做兼职会计,工作就是每月要财务报表了我就做好用QQ邮箱发给他公司的专职会计侯××。2013年4月我接手时侯××给我了2011年、2012年度公司的审计报告和2013年前三个月的财务报表,我根据她提供给我的报表每个月继续往下做。按正常来说财务报表是依据原始单据做的,我问侯××要过,她都提供不出来。侯××说这些报表是提供给银行的,银行要求每个月的净利润、业务收入、资产总计都要增加百分之二十,让我按要求递增,我每个月做的都是按百分之十左右来递增的,这些报表都是凭空造出来的。我那段时间去过厂里三回,每次去都没有生产,我觉得财务报表上她还要求收入额、净利润不停增加,与实际相差太远。2013年6至11月份的财务报表是我做的,从报表上看恒通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利润持续增加。

7、证人宋××证言,证明了2013年5月份,孙某峰的长葛市恒通橡胶有限公司虚构购买长葛市圣帆橡胶有限公司原材料的理由从建设银行贷款300万元,该款项转账至宋××以长葛市恒丰纺织有限公司在长葛市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宋××扣除了之前孙某峰所欠其款项后,将剩余的288.6万通过其民生银行的账户转给了孙某峰。

8、长葛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长葛市恒通橡胶有限公司工商档案、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显示长葛市恒通橡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孙某峰,2014年1月该公司注册资本由600万元增加到1500万元。

9、长葛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长葛市恒通橡胶有限公司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至4月份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显示该公司资产总额持续在600万元左右,利润均为亏损。

10、刑事控告书,显示中国建设银行长葛支行于2014年5月16日向长葛市公安局控告被告人孙某峰在该行贷款300万元逾期未还、并转移、隐匿资产逃避银行债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