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155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安,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安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代理检察员侯聪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安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师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在长葛市和尚桥镇木掀刘村自己家中,生产胶囊“小活络丹”、“班桃散”,并向范××、刘××等人销售“小活络丹”430粒左右,获利400元左右。长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11月18日在张某安家中扣押剩余“小活络丹”胶囊2100粒、“班桃散”胶囊40粒,认定张某安所生产、销售的药品“小活络丹”、“班桃散”按假药论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张某安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长葛市公安局于2014年11月19日扣押“小活络丹”胶囊2100粒、“班桃散”胶囊40粒、空胶囊22000粒,粉碎机二台、筛网一个、托盘一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樊××、刘××证言、樊奎福购买药品照片、长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食药监药罪移(2014)3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关于张某安涉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假药案案件情况调查报告、关于张某安涉嫌生产销售的“小活络丹”、“班桃散”药品的定性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长葛市公安和尚桥派出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安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某安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张某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扣押物品系违禁物品及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第一、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安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 三、扣押物品“小活络丹”胶囊2100粒、“班桃散”胶囊40粒、空胶囊22000粒,粉碎机二台、筛网一个、托盘一个由扣押机关长葛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代理审判员 吴丽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