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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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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浩犯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少初字第00110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浩,别名小六,男。 辩护人杨群州,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付林钢,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2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少初字第00110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浩,别名小六,男。

辩护人杨群州,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付林钢,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浩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张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浩及其辩护人杨群州、付林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5月29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浩在长葛市东转盘东800米左右金惠达陶瓷有限公司188夜市摊处,和被害人邢某某、邢某某因喝酒发生矛盾。邢某某和邢某某殴打张某浩,后被告人张某浩持夜市摊处的铁凳子将被害人邢某某和邢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邢某某的伤情为轻伤,邢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浩辩称: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对定性有意见,我认为我没有犯罪。

辩护人杨群州、付林钢的辩护意见是:邢某某、邢某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二被害人故意伤害被告人张某浩在先,在被告人报警后被害人继续纠缠,被告人在情急之下顺手掂起凳子抡,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后果,这个结果出于被告人意料之外。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合理合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0时许,在长葛市东转盘东800米左右金惠达陶瓷有限公司188夜市摊处,被告人张某浩和被害人邢某某、邢某某因喝酒发生矛盾。邢某某和邢某某对张某浩拳打脚踢,双方撕打在一起,后邢某某和邢某某将张某浩打倒在地。被告人张某浩躺在地上打110报警。被告人张某浩从地上站起后,持夜市摊处的铁凳子向邢某某和邢某某抡去,后三人撕打在一起,三人均受伤。被害人邢某某额区左侧有一6.6cm创,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邢某某额区左侧有一2.5cm创,左上肢及右下肢散在表皮剥脱总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张某浩四肢散在多处表皮剥脱、皮下出血,总面积均大于20平方厘米,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张某浩被郑州铁路公安处开封站派出所抓获,当日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浩供述:今天晚上22点左右,我下班后骑着电动车到长葛市东转盘东500米左右路北金惠达陶瓷厂东邻的188夜市找那里的厨师邢某某玩。到那后我看到邢某某、邢某某的叔伯兄弟邢某一个20多岁年轻孩在点菜柜西边第二张桌子上喝酒。我们开始一起喝酒,喝酒期间邢某和那个年轻孩一直劝我喝酒,后来因为喝酒,我们吵了几句。邢某站起来到我旁边用拳朝我头部左边上打了一下,那个年轻孩也站起来到我跟前用拳和脚往我的身上乱打。邢某拿了一个圆铁凳子朝我左眼砸了一下,我也拿了一个圆铁凳子朝他们乱抡。他们两个不知道是谁朝我身上跺了一脚,我被跺倒在地上。我倒地后,邢某和那个年轻孩又朝我肚子上跺了几脚。邢某某赶紧过来把他们两个劝开了。我躺在地上用手机打110报警了。报警之后,夜市摊老板把我从地上扶了起来。这时候我看到邢某和那个男孩都在我们喝酒的桌子西边坐着。他们看我起来就分别从地上拿他们坐的圆铁凳子准备打我。我一看这情况就也从地上拿了一个圆铁凳子,走到他们跟前先用圆铁凳子朝邢某头上抡了一下,就抡住邢某的头了。我又拿着圆铁凳子朝那个年轻孩抡了一下,抡住他没有我不清楚。我看着那个20多岁年轻孩拿着圆铁凳子到我跟前准备打我,我就赶紧把凳子扔了朝东跑。我还没有跑出夜市棚下面,邢某喊我说:“六,你过来,咱的事好说”。我就没再跑,邢某到我跟前就握住我的手不松手。我挣脱时,邢某就用手抱住我的右手和腰。这时那个年轻孩到我跟前拿了一个圆铁凳子朝我身上砸,我用左胳膊挡了一下。邢某某赶紧用手拉住不让他打。我一看这情况挣开邢某又朝东跑,跑了10米左右,又拐回来让一个年轻孩把我的电动车推到了夜市摊前面的公路上,我就骑着电动车朝东走了。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邢某某陈述:昨天晚上21点左右,我村的邢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长葛市东转盘东500米左右金惠达陶瓷东邻188夜市摊去喝酒。我就喊着我老表邢某某一起骑着电动车去。我们坐到了夜市摊西南角靠马路边的桌子上喝酒。喝了一会儿,当时我也记不清楚几点了,过来了一个20多岁的高个子年轻孩。这个年轻孩我见过一次,但我不知道他的名字,我知道邢某某和邢某都认识他。他过来后就坐到了我们喝酒的桌子旁边,邢某给他倒了一杯啤酒让他喝,那个高个子年轻孩把酒喝了,我们就一起开始喝酒。我们喝到什么时候我也记不清楚了,我只记得那个高个子年轻孩拿了一个不知道是什么东西朝我头上砸了一下,当时我就被砸倒在地上,以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我今天早上清醒后已经在医院了。我的左眼上边被砸了一口子,鼻子现在没有知觉,两个胳膊和两条腿都很疼。

(2)被害人邢某某陈述:昨天晚上21点左右,我叔伯兄弟邢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和我村的邢某某到长葛市东转盘东500米左右金惠达陶瓷东邻188夜市摊喝酒,我接完电话后就喊着邢某某骑着电动车去找邢某某了。到了夜市摊后,邢某某和我们坐到了夜市摊西南角靠路边的桌子旁开始喝啤酒。我们喝了快一件的时候,我和邢某某都认识的一个叫张某浩的来到了我们桌子旁边,邢某某让张某浩坐到了桌子旁边,我们就开始玩纸牌喝酒。我们喝到23点多钟的时候已经喝了快三件。这时候因为喝酒,我、邢某某和张某浩吵了起来,我们吵了一会儿就不喝了。我记不清楚是谁把张某浩推倒在地上,只记得张某浩躺在地上打电话报警了。邢某某去拿张某浩的手机不让他报警,这时候张某浩站了起来,从地上拿了一个圆铁凳子走到我们跟前朝我和邢某某抡了几下,我用胳膊挡了一下,然后我就感觉头很疼,头上的血顺着我的脸往下流。我赶紧过去抢张某浩拿的圆铁凳子,抢过来之后,我、邢某某就和张某浩厮打了起来。我用拳朝张某浩打了几下,具体打住他什么部位我记不清楚了。这时候,邢某某跪到我跟前不让我们打,我们一看这情况就不再打了。以后的事我就记不清楚了,今天早上我清醒后就已经在医院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某陈述:昨天晚上21点多钟,我的夜市摊的生意不太好,我的厨师邢某某就喊着他的两个老表在夜市摊最南边的一张桌子上喝啤酒。他们喝到22点多钟,邢某某认识的一个朋友也过去坐到那儿里喝酒。他们喝到0点20分左右时,我也不知道因为什么邢某某的两个老表和邢某某的朋友打起架来。打了一会儿邢某某的朋友被打倒在地上,邢某某的朋友倒地后就打了110报警。这时邢某某的两个老表还是准备上前打邢某某的那个朋友,我和邢某某赶紧上前先把邢某某的两个老表劝到了一边,然后我到邢某某的朋友跟前把他从地上拉了起来。我把邢某某的朋友从地上拉起来后,他和邢某某的两个老表又吵了起来,他们具体咋吵的,我现在记不起来了。他们正吵着,邢某某的朋友拿起地上的铁圆墩就照着邢某某的两个老表抡了一下,抡住邢某某的两个老表没有我没看清楚。邢某某一看赶紧过去在后边抱住他朋友的腰,这时我也不记得邢某某的哪个老表也在地上拿起一个圆铁墩朝着邢某某的朋友抡了一下,但是没有抡住邢某某的朋友。邢某某的朋友一看就挣脱邢某某,然后又拿着圆铁墩朝邢某某的两个老表抡了一下,这时我看见邢某某的两个老表的脸上都流血了,其中一个脸上流的血比较多。那个流血比较的多的知道自己流血后,就拿起凳子照着邢某某的朋友抡,邢某某的朋友一看就骑着电车正东走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