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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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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林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02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林,男。 辩护人张金凤,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亮,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30号起诉书指控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02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林,男。

辩护人张金凤,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亮,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林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代理检察员刘昱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林及其辩护人张金凤、吴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张某林在任长葛市审计局副局长主管长葛市审计局投资审计中心期间,在对长葛市规划展览馆BT建设项目决算审计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790795.92元的经济损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张某林的行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林辩称:2012年11月至2014年2月,我经常带队外出审计,局长要求我的工作重点为外出审计,所说的经济损失是两个审计报告比对而来,具体法规我不清楚,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判决。

辩护人张金凤、吴亮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林的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客观表现;本案指控造成790795.92元损失不具有证据的客观、合法性特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审计报告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即便存在790795.92元的损失,该损失与张某林的审计行为也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张某林被刑事拘留无法律依据、78号审计报告系以检察建议书形式取得,相关证据属非法证据,不应采纳;78号审计报告没有签文底稿,不具有合法性;请求判决张某林无罪。

经审理查明:

2013年,被告人张某林在任长葛市审计局副局长分管长葛市审计局投资审计中心期间,于2013年12月3日负责召集组织并参加了长葛市规划展览馆BT建设项目审计审理会,并于2013年12月12日在该项目长审投报(2013)64号审计报告拟文稿纸分管领导意见处签署“同意张某林”字样。2013年12月13日长葛市审计局作出关于市规划展览馆BT建设项目的长审投报(2013)64号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显示:合同价款为1043.9万元,送审金额为13028137.19元,审计核实金额为10741894.81元。2014年8月22日,长葛市审计局再次作出长审投报(2014)78号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显示:本次审计检查核实工程造价为9951098.89元。长葛市审计局并出具了撤销长审投报(2013)64号审计报告的说明。长葛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付款证明,该工程项目已付1074万元。该工程已付款项比长审投报(2014)78号审计报告复核造价高出788901.11元。

另查明:长葛市规划展览馆BT建设项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1043.9万元,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加设计变更及签证增减费用。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葛市人民政府长政(2012)59号文件第三十四条显示“审计报告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最终结算的依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林供述:2000年10月份我调到长葛市审计局任副局长至今,我分管的科室有财金科(就是财政金融科)和投资科(就是现在的长葛市审计局投资审计中心),长葛市审计局投资审计中心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针对长葛市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决算审计。我作为长葛市审计局副局长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督促长葛市审计局投资审计中心审计项目的进度,参加局审理会对项目进行审理,听取项目审计情况汇报。在我们内部习惯说法分大审理会和小审理会,我们有计划内和计划外项目,计划内项目按照规定程序上大审理会,计划外的临时项目指定一些人讨论,这叫小审理会,大审理会和小审理会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人员参加不同,就小审理会而言,参加人员有总审计师、投资中心领导、项目组负责人等。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基本上都是按照工作流程去做的,但具体工作都是由预算员做的,工作中也有不严格按照要求工作流程去做。我看过了这份征求意见稿,它的审计项目是市规划展览馆BT建设项目审计,这份资料我在签字的时候见过,我大致看了看。标题是长葛市审计局关于市规划展览馆BT建设项目的审计报告文稿纸上的名字是我签的。长审投报(2014)78号审计报告复核本次审定数额是9951098.89元,我对这份审计报告不发表意见。另外,投资审计项目一是由专业人员审计,二是审计组及审计组长负责制,三是审理会集体听汇报,四是多人签字出具报告。对于应该我承担的责任,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2)证人刘××、李××、李××证言,证明长葛市规划展览馆BT建设项目审计上过局审理会,分管投资审计中心的副局长张某林负责召集并参加了审理会,该项目因不在年初计划范围之内属临时审计项目,所以上的是小审理会,小审理会由张某林负责召集,参加人员有张某林、总设计师雷××、刘××、张××等人,上大审理会的是审计局年初计划范围内的项目,参加人员有所有班子成员和刘××等人。

(3)证人张××证言:长葛市规划展览馆BT建设项目上过审理会,参会人员有张某林、刘××、李××等人,李××汇报该项目审计情况没有人提意见,这个项目的审计就算通过了;许昌市审计局抽调参加保障房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我参加了,还有张某林等人,有具体文件,是许昌市审计局发的,具体时间我记不起来。

(4)证人路××证言:局审理会由主管副局长张某林组织召开,国防教育中心舞台灯光系统工程项目审计上过审理会,张某林、刘××、李××等人参加会议了。

(5)证人刘××证言,证明被告人张某林组织参加了老城派出所改扩建工程项目局审理会;2014年1月份,许昌市审计局抽调其与张某林等人参加了保障与安居工程审计工作。

(6)证人袁××证言,证明长葛市规划展览馆BT建设项目拟文稿纸上张某林于2013年12月12日签字。

(7)长葛市审计局审理会会议记录,显示12月3日审理会共讨论了13个项目,其中有老城派出所扩建工程、国防教育中心舞台灯光系统工程、市规划展览馆BT建设项目工程,市规划展览馆BT建设项目工程无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送审1303万,定1074万;2014年1月14日记录显示:1个项目未审理,因张局、卫东等被抽调许昌审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