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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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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邢某某犯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少初字第00094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二军,男。 被告人邢某某,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少初字第00094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张二军,男。

被告人邢某某,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董景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12月18日晚上22时许,在长葛市长社路歌天钱柜,被告人张某某、邢某某等人酒后发生争吵,歌天钱柜保安陈某某等上前劝阻时,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邢某某、赵某、孔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四人另案处理)将陈某某、李某某、惠某打伤,并将歌天钱柜的物品损坏。经鉴定,陈某某、李某某、惠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歌天钱柜被损坏的物品价格为724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邢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邢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邢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2月18日晚上22时许,在长葛市长社路歌天钱柜,被告人张某某、邢某某等人酒后发生争吵,歌天钱柜保安陈某某等上前劝阻时,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邢某某、赵某、孔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四人另案处理)将陈某某、李某某、惠某打伤,并将歌天钱柜的物品损坏。经鉴定,陈某某、李某某、惠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歌天钱柜被损坏的物品价格为307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3年12月18日晚,吕某请我、邢某某、孔某某、马某某、某某一块在好时运饭店吃饭,吃完饭吕某我们在歌天钱柜二楼开了一间房唱歌。我和邢某某在过道里说话时,吕某从120房间里出来叫我们回去,我们三个说着说着撕扯了起来。保安以为我们打架,过来劝时我们和保安发生口角打了起来。有个上身穿白衣服的保安用拳头朝我脸上捶了下,我拉住那个打我的保安一下子把他拉倒了,他抱住我的腿,他用右拳打住了我的右眼,我感觉我的眼流血了。我很生气,就叫马某某、孔某某、赵某他们说我在那边挨打了,让他们帮我出气。我带他们打我的地方,想打打我的那个保安,以后的事我记不清了。等我醒来,我在一楼吧台处躺着,听到吧台处有啤酒瓶子摔碎的声音,歌厅喇叭里说不让我们走。我朋友扶着我从电梯下来准备走时,歌厅的人拦着,又和我们打了,后来的事我不知道了。

(2)被告人邢某某供述:2013年12月18日晚上吕某叫我去歌天钱柜唱歌。我去了之后先去找我店里的员工,在那里喝了酒。吕某和张某某他们俩人何时去找的我,我都不知道了,在该店发生啥事我都不知道了。半夜我醒来发现我在长葛市创伤医院病床上,赵某、张某某也在。第二天赵某说我们晚上在歌天钱柜喝多酒和该店的保安打架了,具体咋打的我也没问,也回忆不起来了。我看监控录像上的几个人就是和我一起几个人,我看到当晚和他们保安发生矛盾用水壶砸保安砸吧台东西的情况,我知道错了。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朱某某证言:2013年12月18日晚上10点多钟,我在歌天钱柜的监控室里看到歌厅里666房间门口有人打架,就让杨某某过去处理一下。后来看到杨某某过去后控制不住局面,我就到666房间门口。我看到666房间门口几个人在打杨永青。杨某某说他们是自己人打自己人,我们过去他们见谁打谁。我对杨某某说已经报过警了,咱们先站到一边。我们就往666房间旁边退,我们刚退到666房间旁边,他们的人就追过来。其中跑在最前面的那个男的用拳头朝惠某的胸脯上打,用脚朝陈某某的肚子上、大腿上跺。我们把这些人推到了888房间,我在房间门口打110,他们在房间冷静了一会儿。一个穿红色上衣的男的在地上坐了一会儿跑出去了,一会儿过来了有五、六个男的。这时房间里的人就出来了,用手指着惠某、杨某某说别看你们开的这么大的店,你们信不信弄死你们,把店给你们砸了。这些人就开始打惠某,其中的一个男的手里拿了一个啤酒瓶朝惠某的头上砸,啤酒瓶砸在惠某的头部,酒瓶碎了。我当时在惠某的身后站着,玻璃渣溅到我的额头上,我的额头上当时就流血了。这些人在走廊的地上拿起啤酒瓶,看到店里的人就打。其中的一个穿黄色棉袄的人手里拿着啤酒瓶,对我说我弄死你,就拿着啤酒瓶摔我,我用手挡啤酒瓶摔在了我的左手上,这个人又用酒瓶朝我的肚子上捣。他们当中的三四个人把惠某从三楼的消防楼梯推到了二楼。我们往666房间的方向跑,他们就在后面追着我们打。我们跑到666房间门口时,有两三个人追上了李某某,一个人手里拿着水壶,一个人手里拿着红酒瓶,朝李某某的头上乱打,李某某的头当时就流血了。我们就向前台跑,这些人就在后面手里拿着啤酒瓶,乱砸。这些人就手里拿着啤酒瓶往前台的墙上扔,前台上的打印机,电脑、牛气冲天工艺品,都摔坏了,手里拿水壶砸李某某的人把前台的电脑扔到地上,还有两个人在跺电梯。我通知店里的人把电梯停了,不让他们走,等派出所的民警来。但是电没有关上,这些人就乘坐电梯走了。我的膝盖上,左手上,右手食指,额头上受伤了,左大腿。店里的玻璃门、墙壁上的钢化玻璃门和前台的三台打印机、三台电脑、刷卡器验钞机功放机、还有一个牛气冲天工艺品,以及前台后面的玻璃墙壁也被人砸坏了。

(2)被害人吴某某陈述:在歌天钱柜内发生的情况与被害人朱某某陈述的情况基本一致。还陈述,我和店里的人一块下楼,拦住在店里打架砸东西的人的车不让走,从车上下来四五个人,还有从楼上下来的人,打朱某某、陈某某和其他员工。我右手臂上的伤是有人拿着冰桶、酒瓶砸李某某时,我用胳膊挡了一下。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与被害人朱某某、吴某某陈述基本一致。

(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与被害人朱某某、吴某某陈述基本一致。还陈述,有人拿着冰桶和啤酒瓶朝我的头上砸,一摸有血。那些人在后面追着我们,还有人用啤酒瓶砸我,我用胳膊挡,后来我被送到人民医院了。

(5)被害人惠某陈述:从888房间出来两个人,还有一个人,他们围着我对我说打死我。不知道谁拿了一个酒瓶摔到我的头部,啤酒瓶碎了,还有一个拿了个垃圾桶朝我的右锁骨部位砸了一下。他们四个人围着打我,最后把我摔到2楼,我就坐在那里不会动了。后来店里的人把我送到了医院。

3、证人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