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少初字第00099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高某,男。 辩护人宋战场,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张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高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4月26日14时50分许,在长葛市彭花公路南席镇山郭村路段,被告人刘高某持A2证驾驶豫P03629号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被害人许某某推行自行车时发生相撞,被告人刘高某驾驶严重超载车辆,造成被害人许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某伤情程度属重伤。2013年5月8日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高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理。 被告人刘高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和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非监禁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6日14时50分许,在长葛市彭花公路南席镇山郭村路段,被告人刘高某持A2证驾驶豫P03629号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被害人许某某推行自行车时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许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某伤情程度属重伤。被告人刘高某驾驶的车辆总质量为34.23吨,属严重超载。2013年5月8日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高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2014年6月4日,被告人刘高某到项城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投案自首,当日被羁押于项城市公安局看守所。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高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高某供述:昨天早上6点,我和我村的刘某某一起到长葛坡胡西杨拉铁,装完后14点左右我开着车和刘某某及其子刘某某一起沿彭花公路由西向东回项城老家。当行驶到南席镇山郭村时,该路段正在修路,南侧禁止通行,我沿路北侧由西向东行驶。行驶中突然听见一声响,我就从右侧后视镜看,看到一个小孩躺在地上,小孩的南边有一辆自行车倒在地上。我赶紧踩刹车,由于车比较重,刹不住车,往东走了十几米才停下。我给刘某某说出事了,刘某某用他的手机报了警。由于在村里发生交通事故,群众比较多,我比较害怕就离开现场坐车回周口了。我想得处理这件事,今天我就主动来事故科接受处理了。当时对面有来车,我只顾向前看,没有注意小孩,车速有三十码,用的四档。车况不是太好,车有四五年了,刹车也不太好。 2、被害人许某某陈述:当时我去路南边商店买东西,当时还没有进去,就拐回来了。我推着董某某家的自行车,被车碰住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许某某证言:那天下午15时10分左右,我接到我父亲许某某的电话说许某某出车祸了。我赶往医院,医生说比较严重,让我们去郑州看。 (2)证人刘某某证言:昨天15时左右,我村的刘高某驾车在长葛境南席镇山郭村路段碰住一个小孩。当时我和儿子在车上休息,刘高某把我喊醒说出事了。我下车看到车西边一二十米处有一个小孩在地上躺着,小孩的南侧有一辆自行车倒在地上,我用我的电话报了警。 (3)证人董某某证言:我到现场看到我村的徐某某抱着小孩往面包车上去。面包车走后,我看到血迹南边有一辆自行车在地上倒着,也没人管,我看着是我家的自行车就扶起来推回家了。 (4)证人许某某证言:那天下午大约15点左右,许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许某某家的孩子在街里被车碰住了。我到现场后看到许某某家的孩子在地上躺着,许某某开着他的面包车到了现场,我抱着小孩坐着车到长葛市卫校医院,医院让我们到郑州医院。 (5)证人许某某证言:我看到门店西边路中间有一个小孩在地上躺着,小孩的一条腿被车碾的不成形了,头部还流着血。我向东看到一辆货车头东尾西停放在路中间,我拦住货主和一个年轻孩不让走,打了110和120。我给我村许某某打电话通知小孩家属,给许某某打电话叫他的面包车过来拉人去长葛。 (6)证人许某某证言:许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正祥家的小孩出车祸了。我开车到现场后看到一辆货车的后边有百十米处围了一群人,许某某把小孩抱到我车上,我开车直接到了长葛市卫校医院,到医院包扎后去郑州了。 (7)证人许某某证言:发生事故时,我从邻居家出来由北向南走,刚走到路口,朝西一看,一辆货车慢刹车停下了,下来三个人,一个胖胖的个子高高的,还有一个年纪大点,还有一个年轻孩,那三个人往西边看。我向西看有一个小孩在地上躺着。这三个人又上到货车上,我怕他们开车走。我就喊碰住人了,你们别走。 (8)证人侯某某证言:当时我正在商店卖东西,突然听见一声响,我从窗户向北看,一看有一个小孩头朝西南脚朝东北在地上躺着。我跑过去一看是我村的许某某,我找许某某的爷爷没找到。后来我就给我们村的杨某向打电话,其他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 (9)证人刘某某证言:2013年4月26日,我爸刘某某用刘高某的车到长葛市西杨拉铁。我从学校到西杨后和我父亲坐刘高某的车回项城。正走着刘高某突然向北打了一把方向,我被惊醒了,刘高某把车停下。我下车后看到车西边有十来多米远处,有一个小孩头南脚北躺在路上,有一条腿被车压住了,小孩的南边倒着一辆自行车。刘高某让我用我的手机打120时,把我的手机要过去了,我上车拿他的手机下来,就没看到刘高某不知道他去哪儿了。我和我爸坐公共汽车走时,当地的群众拦着我们不让我们走。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1份、事故现场图1张、事故照片10张:证明事故发生现场、肇事车辆等情况。 5、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第130523号:证明豫P03629号载货汽车整车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6、许昌安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安民司法鉴定(2013)临鉴字第063号、(2014)临鉴字第079号伤情程度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害人的损伤伤情程度已构成重伤。 7、称重记录、电子磅码单及照片:证明豫P03629号普通货车所载货物为34.23吨。 8、长公交认字(2013)第130518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刘高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9、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证明事故发生后有人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0、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事故发生后将肇事货车及被告人驾驶证、行驶证扣留。 11、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刘高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无在逃、无吸毒史。 12、到案经过3份:证明被告人刘高某系投案自首。 13、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一份、收到条一份:证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且经庭审质证,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