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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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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保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刑初字第00207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保军,男,1970年9月7日出生。2008年11月6日至2009年9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强制戒毒。2002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刑初字第00207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保军,男,1970年9月7日出生。2008年11月6日至2009年9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强制戒毒。2002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保军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东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保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任保军窜至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路矿山机械厂南100米路东大自然经络盲人按摩店内,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按摩床上的上衣口袋内钱包盗走。被盗钱包内有现金4215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被告人任保军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5年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任保军窜至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路矿山机械厂南100米路东大自然经络盲人按摩店内,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按摩床上的上衣口袋内钱包盗走。被盗钱包内有现金4215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案发后,被告人任保军退赃款1500元,被害人李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保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韩某某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辨认笔录、指认犯罪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一份,焦作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出具的强制戒毒证明,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1)解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平原监狱刑罚执行科出具的证明,被告人任保军的户籍证明、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保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任保军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保军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保军退出部分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保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任保军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现金27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