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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运菊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义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运菊,女。因涉嫌诈骗犯罪,2015年2月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5年2月11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被害人张

(2015)义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运菊,女。因涉嫌诈骗犯罪,2015年2月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5年2月11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被害人张某诉讼代理人,吕曙辉,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运菊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雪燕、代检察员库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运菊及被害人张某诉讼代理人吕曙辉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吕运菊谎称其能够低价购买到义煤集团位于义马市银杏路金银叶小区沉陷区安置房,先后收取被害人张某房号费、退房保证金、购房款、物业费等相关费用32.5万元,为骗取张某的信任,期间向被害人张某出具了其伪造的交款通知书、收据。后被告人吕运菊将骗取的32.5万元用于自己挥霍。

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吕运菊谎称其男朋友马某在西安开办榨油厂,需3万元周转资金,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现金3万元,吕运菊将骗取的3万元钱用于归还债务。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借条、证明、交款通知书、收据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运菊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运菊对起诉书指控的“骗取张某32.5万元购房款”没有异议,但辩称事后自己分数次用自己的卡在义马市农村信用社给张某转款2.5万元用于还张某32.5万元的购房款,有银行转款票据为证。被告人吕运菊对起诉书指控的“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现金3万元”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因资金周转不开借杨某某3万元,并且打有借条,自己确实没有诈骗杨某某钱的故意,事后自己还通过杨某某向超市销售食用油,销售食用油的4000余元收款条至今还在杨某某处,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被害人张某诉讼代理人吕曙辉对公诉机关指控吕运菊诈骗张某32.5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吕运菊还张某的2.15万元是用于还吕运菊借张某的28万元欠款,并不是还32.5万元的购房款,应责令被告人吕运菊退赔诈骗张某的钱财。

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吕运菊找到被害人张某谎称其能够低价购买到义煤集团位于义马市银杏路金银叶小区沉陷区安置房,利用其在洛阳关林伪造的假公章先后向张某开出数份虚假的收据和交款通知书从而骗取了张某的信任,之后吕运菊陆续以购买金银叶小区五套房子要交“房号”(即购房交款通知书)费、钥匙押金、退房保证金、一套房屋全款以及物业费、调换房屋户型费等,多次骗取张某共计32.5万元。吕运菊将骗取张某的32.5万元,其中11万元用于购买车牌号为豫P4G398的比亚迪S6越野车;5万元用于开办小马洗车店(已倒闭);其余16.5万元用于旅游、购买奢侈品、还他人欠款等个人挥霍。

另查明,案发前,被告人吕运菊已退还诈骗被害人张某购房款2.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吕运菊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底,吕运菊找到被害人张某谎称其能低价购买到位于义马市银杏路金银叶小区的房子,并伪造多张收据、交款通知书骗取张某信任,以收取张某14.9万元作为购买金银叶小区五套房子的“房号”(即购房交款通知书)的费用;2014年3月份吕运菊谎称张某购买的五套住房要交“退房保证金”骗取张某3.9万元;2014年3月份吕运菊谎称帮张某交一套房子的房款,骗取张某10.6万元;后吕运菊以交物业费、调换房屋户型费等为由骗取张某3.1万元,至此吕运菊共骗取张某32.5万元。吕运菊将所骗取的款项,其中11万元用于购买车牌号为豫P4G398号比亚迪S6越野车一辆,5万元用于开办小马洗车店(已倒闭),其余16.5万元用于外出旅游,购买奢侈品,还他人欠款等挥霍。2014年12月份自己退还张某购房款2.15万元。

2015年1月21日,吕运菊以销售食用油资金周转为由,向杨某某借款3万元,并向杨某某出具了借款借据及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后,吕运菊委托杨某某向超市销售食用油,销售食用油的4000余元收款条至今还在杨某某处。

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收据、交款通知书、欠条以及银行转账凭证,证实2014年1月至4月期间,吕运菊谎称其能够低价购买到义煤集团位于义马市银杏路金银叶小区沉陷区安置房,向被害人张某开出数张伪造的收据以及冒用董某某印章,以跃进煤矿房改办名义的交款通知书及以“1”开头的票据,共计骗取张某32.5万元。后在张某的追要下,吕运菊退还张某购房款2.15万元。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借款借据,证实2015年1月20日,吕运菊以其男友办榨油厂资金周转为由,向杨某某借款3万元;借款2天左右自己帮吕运菊在超市销售了“鲁制生”牌食用油,后因该油没有合格证,被退回。

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吕运菊曾找自己帮忙往跃进煤矿销售食用油,后来是否落实不清楚。

5、证人董某某的证言、义煤集团跃进煤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跃进煤矿房产办并未给张某等人分配过金银叶小区的房子,张某所持的以“1”开头的票据以及交款通知书均系伪造。

6、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吕运菊购买了一部比亚迪S6越野车。

7、物证:被告人吕运菊伪造的“义煤集团跃进煤矿住房拆迁办公室”印章一枚、“义煤集团跃进煤矿房产办”印章一枚、“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跃进煤矿财务专用章”一枚、“董某某”印章一枚、盖有义煤集团跃进煤矿住房拆迁办公室印章的空白“交款通知书”两张、张某、李英武“收据”四张。

8、(1)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吕运菊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吕运菊的银行帐收支情况。(3)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被告人吕运菊的住所搜查到其伪造的印章、交款通知书、收据及用赃款购得的TISSOT女表一块、豫P4G398号比亚迪机动车一辆、首饰紫色带银色金属珠串项链一条、紫色小珠串一条、银色手链一条及银行卡四张。

以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年龄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搜查及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能够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以上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运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虚假的购房收据、交款通知书,骗取被害人张某3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