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贺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义刑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2015年4月14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2015年7月15日经义马市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义马市人民检

(2015)义刑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2015年4月14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2015年7月15日经义马市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卫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0时20分,被告人贺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两轮摩托车沿义马市珠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珠江路西段黄焖鸡米饭店门口处时,撞住李浩停放的电动车后倒地,双方发生争执,被出警的特巡警制止,发现贺某某涉嫌酒驾。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对被告人贺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26.44mg/100ml,被告人贺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贺某某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2012年被义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马某某、李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意见书;书证:被告人贺某某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义马市公安局千秋路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贺某某当庭认罪悔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秋敏

人民陪审员  孙伟红

人民陪审员  仝冷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玉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