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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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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杜某某、王某乙聚众扰乱公众场所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义刑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女。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4年7月5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犯罪,2014年7月18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犯罪,2015

(2015)义刑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女。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4年7月5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犯罪,2014年7月18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犯罪,2015年5月28日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爱萍,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男。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4年7月5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犯罪,2014年7月18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犯罪,2015年5月28日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4年7月5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犯罪,2014年7月18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犯罪,2015年5月28日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星子,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甲某某王某乙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由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4)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杜某某、王某乙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雪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黄爱萍律师、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王某乙及辩护人陈星子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12月4日,义马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千禧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房产及设施租赁合同,租赁期限8年(自2011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2014年5月12日,义马市千禧百货商场内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被告人王某甲、杜某某、王某乙分别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在六、七月间,被告人王某甲、杜某某、王某乙多次纠集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鼓动业主以上访、堵门等方式给义马千禧商贸有限公司施加压力从而达到毁约涨房租的目的。期间,业主委员会多次以群发短息的方式纠集业主先后四次到义马市千禧百货门口,采取堵门、打横幅、贴传单等方式,阻碍千禧百货正常经营,并无视公安民警的劝阻,导致商场无法营业,直接损失20.2万元。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丽、申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视频资料;书证:处警证明、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户籍证明、谅解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杜某某、王某乙聚众扰乱商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但辩称自己只是协助千秋路办事处维持现场秩序,自己不懂法,违反了法律,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黄爱萍律师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甲主观上是想要为广大业主谋福利,客观上给千禧百货的生意造成了影响,不是被告人的本意,社会危害程度较小。被告人平常表现良好,属于初犯,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黄爱萍律师向法庭递交的证据有,千秋路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义马市金茂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征求意见方案,证明被告人王某甲主观上是想要为广大业主谋福利,协助千秋路办事处维持现场秩序的事实。

被告人杜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但辩称自己只是协助千秋路办事处维持现场秩序,自己的做法不正确,违反了法律,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某某向法庭递交的证据有,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自己没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王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但辩称自己只是协助千秋路办事处维持现场秩序,自己不懂法,违反了法律,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陈星子律师的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缺少事实证据,被告人王某乙只是积极制止事态发展,被告人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主观故意,千禧百货的经济损失无相关部门的审计,依法不予确认,请依法宣告被告人王某乙无罪。

辩护人陈星子律师向法庭递交的证据有,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人王某乙没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主观故意,2014年7月4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千禧百货工作人员主动停业,是造成千禧百货经济损失的原因。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日,义马金茂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委托义马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千禧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2010年12月4日,义马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千禧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房产及设施租赁合同,租赁期限8年(自2011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2014年5月12日,义马市千禧百货商场业主成立新一届义马金茂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被告人王某甲、杜某某、王某乙分别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新一届义马金茂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就义马金茂时代广场房租事宜与千禧百货多次协商未果。2014年6月23日,7月2日,7月3日,7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杜某某、王某乙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采取召开业主大会、群发短息的形式,组织业主围堵义马市千禧百货商场大门,要求义马市千禧百货商场上涨租金。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杜某某、王某乙积极为参加围堵的业主买饭,送水,发凳子等,致使矛盾升级,造成出警民警劝阻无效,被害人千禧百货商场停业,社会影响恶劣的后果。后在义马市千秋路办事处的要求下,被告人王某甲、杜某某、王某乙说服部分业主撤掉横幅,配合千秋路办事处控制处置事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千禧百货跟上一届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一个八年的合同,合同上写按照我们购房款的百分之五点三给我们房租。2014年5月12日我们新一届的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成立后我们召开了两次业主大会,第一次是业主委员会刚成立两三天,很多业主反映房租太低了。6月23日我们在义马市香山市场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业主们很气愤,很多业主跑到千禧百货堵门。我当时跟业主们一起到千禧百货门口。6月26日,我让王某乙通过发短信的方式通知一百多位业主到香山市场开会,会后业主又自发到千禧百货堵门。我和业主代表商量后,让王某乙去买了四箱矿泉水给业主饮用。7月2号那天,很多业主都自发来到千禧百货门口,等待千禧百货的答复,我让王某乙给在场的20多位业主买了盒饭。到7月3日上午,业主们又来把千禧百货的门堵住了。我让王某乙给在场的业主买了盒饭。7月4日上午八点多业主们又来到千禧百货门口堵门,我让王某乙给业主买了饭,我也来到了现场,但我主要是维持秩序,让大家不要跟千禧百货的人发生冲突,业主们一直堵门到下午五点多。因为千禧百货的人很嚣张,中午业主委员会的五个人——我、杜某某、王某乙、李某某、张某甲商量后,让王某乙给所有业主发短信,召集更多的人到千禧百货来维权。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触犯了法律,希望给我从轻处理,保证不再有类似事情发生,再次向千禧百货道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