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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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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某犯危险驾驶妨害公务、尹会某、秦某凯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少初字第00125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万某,男。 被告人尹会某,男。 被告人秦某凯,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万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少初字第00125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万某,男。

被告人尹会某,男。

被告人秦某凯,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万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尹会某、秦某凯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赵红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万某、尹会某、秦某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7月10日晚,被告人张万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mg/dl)后驾驶黑色比亚迪F3轿车(豫KJB887)行驶至长葛市南席镇曹碾头村时发生交通事故。长葛市公安局交警交通管理大队公路巡警三中队民警李某接“110”指令后,和协警桑某赶赴现场处置,民警亮明身份后,遭到被告人张万某等人的围攻、阻挠,后长葛市公安局南席派出所民警冯某某带领民警蔡某某、郑某赶赴现场处置。在执法过程中,民警李某、冯某某、蔡某某、郑某、协警桑某遭到被告人张万某、尹会某、秦某凯的殴打、谩骂、围攻阻拦,后协警桑某被殴打致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万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万某、尹会某、秦某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万某、尹会某、秦某凯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万某、尹会某、秦某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万某、尹会某、秦某凯供述,被打民警桑某陈述,证人蔡某某、冯某某、郑某、张某某、李某、杨某、宋某某、张某某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长葛市华健医院2014071801号血乙醇检验报告书(血乙醇含量为178mg/dl)及告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伤情照片8张,长葛市公安局证明二份,被告人张万某、尹会某、秦某凯户籍证明及照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谅解协议、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万某、尹会某、秦某凯与被打民警李某、冯某某、蔡某某、郑某、桑某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万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万某、尹会某、秦某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万某、尹会某、秦某凯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万某、尹会某、秦某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李某、冯某某、蔡某某、郑某、桑某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尹会某、秦某凯的悔罪表现及长葛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对其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本院认为对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万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万某的刑期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以前羁押的一个月已扣除。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尹会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秦某凯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董保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