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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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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超超、王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解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超超,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0月1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1月13日经焦作市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解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超超,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0月1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1月13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8月8日出生。因犯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私藏枪支罪,于1998年4月24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08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0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1月13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志立,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超超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步磊磊、代理检察员王中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超超及其辩护人王国鹏,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志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害人李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依法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5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郭超超因琐事在市解放区果园路月季花园酒店斜对面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厮打。后纠集被告人王某某至市解放区果园路月季花园酒店附近,由王某某携带铁钎,郭超超携带匕首对李某进行殴打。期间,郭超超持匕首将李某捅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之损伤程度为重伤。

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许某某、王某甲等人证言;被害人李某陈述;被告人郭超超、王某某供述和辩解;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超超、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超超、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郭超超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以下。

被告人郭超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超超具有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情节。1、被害人李某具有重大过错。案件发生原因是驾驶助力车的被害人李某与驾驶电动车的被告人郭超超差点发生碰撞后,李某首先骂了郭超超,在郭超超回骂一句后,李某又驾车追上将郭超超蹭倒,随后又对郭超超进行殴打,并对劝说的路人进行殴打,在郭超超下跪向李某妻子许某某求情,让许某某劝李某停止殴打路人的情况下,李某仍未停手,故李某对案件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对郭超超从轻处罚。2、被告人郭超超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明显。3、被告人郭超超在归案后第一次接受询问时就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应减轻处罚。4、被告人郭超超的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郭超超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情节。1、被害人李某具有重大过错,本案系被告人一方在突发、偶发情况下的激情犯罪。2、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本案非王某某的行为引起,王某某系郭超超叫到现场,其携带铁锹的目的是为了防身,李某的伤情不是其所造成,其在共同犯罪中起的是次要和辅助作用;3、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4、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5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郭超超骑电动车行至焦作市果园路与新园路丁字口时,与骑助力车行至该处的被害人李某差点相撞,二人因此发生口角,李某遂追赶郭超超并在路口南侧将郭超超逼停后对郭超超实施殴打。因一名路人上前劝说,李某又与该名路人发生厮打,郭超超则趁机骑车到马路对面打电话叫在附近居住的被告人王某某过来帮忙。王某某骑电动车携带铁锹赶到现场与郭超超汇合后,郭超超持匕首上前与李某打斗,王某某则持铁锹从李某背后对李某拍打。期间,郭超超用匕首将李某捅伤。李某逃至焦作市月季花园酒店后被送至医院抢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系被锐器类致胸部、腹部裂伤,其中胸部外伤致心包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构成八级伤残。

案件审理期间,在本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害人李某与被告人郭超超、王某某的亲属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二名被告人亲属分别代表郭超超、王某某,共同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元(协议签订当天支付三万元,剩余四万元分四年支付完毕),李某撤回已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对郭超超、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二名被告人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超超的供述:2014年10月5日21时许,我骑电动车沿果园路往南走到艳阳天饭店斜对面时,差点和一辆助力车相撞,助力车主(即被害人李某)就骂我一句“你妈了个X,你要死了!”我听见后也扭头回骂一句“你妈了个X!”随后那辆助力车就加速追上来直接用车将我蹭倒,我看见他们是一男一女两个人。那男的二话不说上来就直接一脚踹我身上,然后又一巴掌扇我脸上了,那女的站在旁边看。这时一个骑电动车的路人说“别打了,都是年轻人,走开算了。”那男的就问我认不认这个路人,我说不认识,那男的就把我甩到一边,对路人骂“关你妈X啥事?”我趁机就赶紧骑车往南走了。没走多远,我就调个头走到路对面的树阴影下站着,我看见他们又来了两个人,那男的还在路对面对劝架的路人进行殴打。我当时喝点酒,加上挨了打,心里很生气,就给王某某打电话:“叔,我在月季公园挨打了,你来吧。”打过电话后,我就骑车往北去迎王某某,走时还用手指着打我的男的说“你等着我!”我走到民族饭庄那的红绿灯处碰见王某某了,他也骑着一辆电动车,手里还拿一把木把铁锹,我们碰面后就一起往南去打架的地方。到后看到打我的男的和被打的路人在马路对面,我和王某某将车放在路西,我从车前篓里拿出一把十几厘米的匕首,直接朝打我那男的走过去,王某某拿铁锹跟在我后面。当我快走到打我那男的前面的时候,那男的看见了就又想上来打我,我就随手朝他身上捅了一刀,具体捅到哪里了我当时没在意,王某某拿铁锹拍了一下,具体拍上没有我也不清楚。估计那男的被我捅了一刀害怕了,就往路西跑,我又追上去,在马路中间又朝他捅了一下,但这一刀捅上没有我不知道,然后这男的就往月季花园酒店里跑了。我见他腰部衣服上都是血就没有继续追。那男的跑进月季花园酒店里后,我跟王某某就离开了。捅人的匕首我扔到月季公园里了,匕首大概十三厘米长,银色的折叠刀,但折叠功能已经坏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