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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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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侯磊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解刑初字第154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磊,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5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解刑初字第154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磊,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5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9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于2015年3月2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于2015年4月30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磊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步磊磊、代理检察院王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被告人侯磊借“小超”(另案处理)一把气手枪,2015年1月份,侯磊从王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把气步枪,之后侯磊又在焦作市物资城购买一把射钉枪,后予以改装,三把枪均放置于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焦作师专西校区北家属楼东单元5楼中户租房处。经鉴定,气步枪和气手枪均为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磊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侯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侯磊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常某、邓某某、王某的证言予以证实。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在证人常志鹏住处搜查出其替被告人侯磊转移、藏匿的涉案枪支及二包疑似冰毒、在证人邓某某处扣押三包疑似冰毒的情况。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枪弹鉴定书证实:经鉴定,涉案枪支中气步枪及气手枪应认定为枪支。称量笔录证实:在证人常某处扣押的疑似冰毒净重2.5克;在证人邓某某处扣押的疑似冰毒净重1.9克。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在证人邓某某处扣押的疑似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证实:本案系公安机关在向被告人侯磊调查其女友非正常死亡案件过程中,其主动交代了非法持有三支枪支,并安排其朋友常某将枪支转移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根据其供述将常某、邓某某抓获,从而侦破本案。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侯磊的女友系自杀身亡,不属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扣押的涉案枪支现暂存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待市局治安支队集中销毁时统一上缴;收缴的冰毒已上缴市局禁毒支队用于毒品鉴定。并有被告人侯磊的户籍证明,其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侯磊手机中所存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磊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侯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侯磊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供述了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侯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磊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气手枪一支、气步枪一支予以没收,扣押的改装射钉枪一支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郑连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