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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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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解刑初字第161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毋某某,男,1964年7月7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解刑初字第161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7月7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步磊磊、代理检察员李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H*98*6的小型汽车沿焦作市解放区解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果园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系醉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毋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毋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第20140128号血醇检验报告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毋某某的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获证明,发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对被告人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党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