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某某、贾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刑初字第00250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9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刑初字第00250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9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被告人贾某某,女,1986年11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犯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3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贾某某在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东侧胡同内的星期五快捷酒店卖给侯某某0.5克冰毒。后侯某某将300元现金打到贾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上。2015年3月23日11时许,在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东侧胡同内的星期五快捷酒店637房间将刘某某、贾某某、侯某某抓获,从贾某某的包内查获两包毒品,分别重4.4克、0.4克。经鉴定,该两包毒品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贾某某在焦作市山阳区新丰一街的星期五快捷酒店卖给侯某某0.5克冰毒。后侯某某将300元现金打到贾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上。2015年3月23日11时许,在焦作市山阳区新丰一街的星期五快捷酒店637房间将刘某某、贾某某、侯某某抓获,从贾某某的包内查获两包毒品,分别重4.4克、0.4克。经鉴定,该两包毒品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侯某某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上缴毒品单据、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焦)公(刑)鉴(理)字(2015)55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二被告人无前科证明,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当庭均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

被告人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继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