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刑初字第00236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瑞瑞,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2011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30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瑞瑞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红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瑞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马瑞瑞到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铝厂家属院被害人边某某家中,正在其家中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发现,马瑞瑞从阳台窗户逃跑后在该小区内被群众抓获。 被告人马瑞瑞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马瑞瑞到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铝厂家属院被害人边某某家中,正在其家中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发现,马瑞瑞从阳台窗户逃跑后在该小区内被群众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瑞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边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抓获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马瑞瑞的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及服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瑞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瑞瑞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瑞瑞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瑞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继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