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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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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原刑初字第186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俊,原任新乡市平原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管理二科科长,捕前住原阳县。因犯受贿罪,2014年9月5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因有漏罪,2014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原刑初字第186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俊,原任新乡市平原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管理二科科长,捕前住原阳县。因犯受贿罪,2014年9月5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因有漏罪,2014年11月4日被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从河南省焦南监狱解回并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道林、梁丽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俊作为新乡平原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工作人员及新乡平原新区引黄调蓄工程的业主代表,负责对新乡市平原新区引黄调蓄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现场监督和工程量现场确认。在引黄调蓄工程施工中,被告人李俊不认真履行职责,在ABC土建工程未按照图纸设计标准铺设砂石的情况下,被告人李俊未经认真审核就在该工程量核定单上签字确认,造成国家损失757815.71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户籍证明、职务职责证明、刑事判决书、委托书、工程量核定单等,证人证言,被告人李俊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河南中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李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依法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李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俊作为新乡平原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工作人员及新乡平原新区引黄调蓄工程的业主代表,负责对新乡市平原新区引黄调蓄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现场监督和工程量现场确认。在引黄调蓄工程施工中,被告人李俊不认真履行职责,在ABC土建工程未按照图纸设计标准铺设砂石的情况下,被告人李俊未经认真审核就在该工程量核定单上签字确认,造成国家损失757815.7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李俊的户籍信息。

2、职务职责证明

证明被告人李俊于2010年2月在新乡平原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工作,主持公用事业处工作。2013年8月1日至今,担任新乡平原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管理二科科长,负责公用事业处全面工作。

3、刑事判决书

证明被告人李俊因犯受贿罪,2014年9月5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4、关于将被告人李俊从河南省焦南监狱解回的函、准予解回罪犯的函、罪犯临时离监延期通知书

证明被告人李俊于2014年11月4日被原阳县检察院从省焦南监狱解回,离监时间延期后至2015年11月4日。

5、关于新乡平原新区生态湖建设相关事宜的委托书

证明在2010年5月12日,新乡平原新区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平原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引黄调蓄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进行管理及协调,包括设计图纸的确认、建设期每月完成工程量、运距、工程造价的审核及确认等的事实。

6、关于新乡平原新区引黄调蓄工程建设相关事宜的委托书

证明2010年5月15日,平原新区规划建设局证明被告人李俊作为业主方(新乡平原新区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现场代表,负责现场管理及协调,包括工程建设的技术、经济文件等相关资料的审核及签字的事实。

7、新乡市韩董庄灌区畜牧场引黄调蓄工程建设、移交合同、补充协议

证明新乡平原新区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与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事实。

8、施工图纸

证明该图纸证明湿地施工中需要铺设厚粗砂垫层和厚碎石垫层的事实。

9、碎石垫层报验申请表、砂和砂石地基检验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证明该表上杨志恒的签字与杨志恒询问笔录上签字不是一人所签的事实。

10、2011年8月份完成工程量核定单

证明被告人李俊于2011年9月27日签字情况属实的事实。

11、关于对平原新区建设(引黄调蓄)工程结算的评审批复

证明新乡平原新区建设(引黄调蓄)工程送审结算金额为305801876元,审定结算金额为251871154.40,审减53930721.60元的事实。

12、落实情况反馈

证明2014年8月27日,平原新区财政局反馈资金拨付情况。

13、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勘查证

证明2014年7月31日,派毛某某、李某甲二人去平原新区引黄调蓄工程现场实地对部分是否含砂石成分进行勘验检查的事实。

14、证明

证明王某某于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公司指派其作为新乡平原新区引黄调蓄工程监理工程师,负责该工程监理职责,2011年9月从公司辞职,现公司没有其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明2015年3月25日,北京泛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杨成全原担任新乡平原新区引黄调蓄项目园林绿化的技术负责人,但其已于2014年6月10日从公司离职,至今无法与其联系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某(河南基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员)的证言

证明新乡平原新区引黄调蓄工程中监理负责人、监理员的工作职责及三方代表签字情况的事实。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在2010年至2012年底在河南建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当时王某某是项目部的总监,杨志恒和陈某某本人是土建监理,李某丙是绿化监理,后来王某某调离后徐某某担任该项目总监的事实。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证明施工方人员组成情况。

4、证人杨志恒的证言

证明其本人不具备监理资格及不负责湿地施工,验收表上的签名不是自己签的事实。

三、被告人李俊的供述与辩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