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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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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原刑初字第185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辛,男,无业,捕前住原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8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原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原刑初字第185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辛,男,无业,捕前住原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8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辛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道林、梁丽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份,被告人裴辛和被害人单某某认识后,其谎称自己叫毛某甲,是新乡市一名副市长的司机,可以帮助被害人单某某买到便宜房。从2013年2月份到2013年12月份,被告人裴辛以支付房屋价款、交纳印花税、房产税、送礼等名义共计骗取被害人单某某95000元。被告人裴辛将该95000元挥霍。该95000元赃款被告人裴辛家属已归还被害人单某某。

2013年4月份,被告人裴辛在与被害人尹某某女儿毛某乙交往期间,谎称自己是原阳县县长段某某的司机,可以帮助被害人尹某某办理退休,骗取被害人尹某某18000元。被告人裴辛将该18000元挥霍。

2013年2月份,被告人裴辛和被害人功某某在朋友生日宴会上认识,被告人裴辛谎称自己是原阳县县长段某某的司机,虚构亲戚买车的理由以借款的形式骗取被害人功某某10000元。2013年3月份到2013年12月份,被告人裴辛又以段县长在卫辉有工地自己需垫资为由,陆续以借款的形式骗取被害人功某某650000元。被告人裴辛将该660000元挥霍。

2010年,被告人裴辛和被害人马某某通过QQ聊天认识,被告人裴辛谎称自己叫毛某丙,是原阳县县长段某某的司机。2014年3、4月份,被告人裴辛又谎称自己人事调整到原阳县建设局任副局长,可以帮助被害人马某某承揽到原阳县的工程,2014年5月份到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裴辛便以给领导送礼、工程开票需要用钱、段县长私人用钱、毛某丙本人及家人用钱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马某某财物共计价值790867元。被告人裴辛将所骗钱财用于个人挥霍和转送他人。案发后,追回被害人马某某被骗苹果手机三部、三星手机一部、金牌一个,共计价值36692元,追回被骗现金25000元,追回福特嘉年华轿车一辆。追回财物已全部返还被害人马某某。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裴辛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裴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对被告人裴辛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予以量刑。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有异议,指控诈骗马某某财物价值790867元不正确,应该是不到2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被告人裴辛和被害人单某某认识后,其谎称自己叫毛某甲,是新乡市一名副市长的司机,可以帮助被害人单某某买到便宜房。从2013年2月份到2013年12月份,犯罪嫌疑人裴辛以支付房屋价款、交纳印花税、房产税、送礼等名义共计骗取被害人单某某95000元。被告人裴辛将该95000元挥霍。该95000元赃款被告人裴辛家属已归还被害人单某某。

2013年4月份,被告人裴辛在与被害人尹某某女儿毛某乙交往期间,谎称自己是原阳县县长段某某的司机,可以帮助被害人尹某某办理退休,骗取被害人尹某某18000元。被告人裴辛将该18000元挥霍。

2013年2月份,被告人裴辛和被害人功某某在朋友生日宴会上认识,被告人裴辛谎称自己是原阳县县长段某某的司机,虚构亲戚买车的理由以借款的形式骗取被害人功某某10000元。2013年3月份到2013年12月份,被告人裴辛又以段县长在卫辉有工地自己需垫资为由,陆续以借款的形式骗取被害人功某某650000元。被告人裴辛将该660000元挥霍。

2010年,被告人裴辛和被害人马某某通过QQ聊天认识,被告人裴辛谎称自己叫毛某丙,是原阳县县长段某某的司机。2014年3、4月份,被告人裴辛又谎称自己人事调整到原阳县建设局任副局长,可以帮助被害人马某某承揽到原阳县的工程,2014年5月份到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裴辛便以给领导送礼、工程开票需要用钱、段县长私人用钱、毛某丙本人及家人用钱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马某某财物共计价值790867元。被告人裴辛将所骗钱财用于个人挥霍和转送他人。案发后,追回被害人马某某被骗苹果手机三部、三星手机一部、金牌一个,共计价值36692元,追回被骗现金25000元,追回福特嘉年华轿车一辆,价值73500元。追回财物已全部返还被害人马某某。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银行卡六张

证明被害人马某某提交的被告人裴辛给其六张银行卡,当时裴辛说用于工程转帐的事实。

(二)书证

1、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裴辛出生于1984年10月28日等的户籍情况。

2、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单

证明2014年10月19日,被害人单某某2013年12月26日汇入普粉账户2300元,2013年12月22日汇入毛某乙账户3000元。

3、受案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

证明在2015年1月6日15时,被害人马某某到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报案,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于2015年1月7日立案侦查的事实。

4、原阳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崔某某农业银行交易明细

证明崔某某的账号XXXXX农行卡于2014年9月30日转存18000元、10月1日转存4000元、10月7日转支1万元、10月7日现存46500元、10月23日现支25000元、10月28日现支12000元的事实。

5、原阳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马某某邮政银行交易明细、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

证明被害人马某某账号XXXXXX于2014年10月4日至12月26日的银行交易明细的事实。

6、原阳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杨某乙建设银行交易明细

证明杨某乙建行账号为XXXXXX于2014年1月15日现金存入14000元的事实。

7、原阳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李某乙农业银行交易明细

证明李某某农业银行账号为XXXXX于2014年8月14日开卡,并于当日现存2万元,2014年10月7日转存1万元的事实。

8、原阳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取款截图

证明原阳县公安局到相关银行调取取款监控的情况。

9、原阳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

证明2015年2月26日,原阳县公安局从邮政银行饮马口支行调取XXXXX卡的信息,该卡于2015年1月3日在该行被吞卡,于2015年1月10日剪角作废的事实。

10、接受证据清单

证明被害人尹某某于2014年12月29日提供录音光盘一张的事实。

11、证明

证明2015年1月9日华南通讯张某某出具,证明被害人马某某于2014年9月13日购买三星N9002手机一部,价值3800元,于2014年10月16日购买三星9098手机一部,价值9700元的事实。

12、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

证明2014年7月13日,汇入潘某某尾号1399建行卡账户2000元,该凭条由被害人马某某提供的事实。

13、胖东来珠宝城内部结算单、银联商务签购单、白色小票

证明2014年10月12日尾号8475农行卡,在胖东来珠宝城刷卡购买,价值6390元项链一条的事实。

14、清单、销售质保单

证明新乡市红旗区天佑电子产品经销部原某某出具被害人马某某购买手机的情况说明。

15、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明细对账单

证明被害人马某某XXXX农行卡于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11月12日交易明细,2014年9月30日转支16000元、10月1日转支4000元、10月12日消费6390元、10月14日消费11560元、10月16日消费9700元的事实。

16、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

证明被害人马某某XXXXX于2014年8月9日消费12500元、9月13日消费3800元,给被告人裴辛购买手机的事实。

17、协议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