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89号 抗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男,194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 辩护人完颜德建,北京市汉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齐某某,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 辩护人邓琦、张岩,河南君琦律师事务所律师。 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齐某某、邓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4)封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处原审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邓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文丽、董玉杰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齐某某及其辩护人邓琦和张岩、邓某某及其辩护人完颜德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俊喜 审 判 员 李延年 代理审判员 付国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苏三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