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原刑初字第201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文涛,男,捕前住河南省新乡县。因犯盗窃罪,2011年1月11日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3年12月6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3月3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7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文涛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丽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文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0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尚文涛在原阳县师寨镇张洼家佳乐超市门前,将被害人刘某甲的新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100元。
2、2014年11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尚文涛在原阳县师寨镇天之雨温泉院内,将被害人张某某的新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232元。
3、2014年1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尚文涛在原阳县师寨镇张洼街里新时代家电门口,将被害人苗某某的三枪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185元。
4、2014年11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尚文涛在原阳县师寨镇新集街里九百购物广场门前,将被害人周某某的比德文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992元。
5、2014年11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尚文涛在原阳县师寨镇卫生院内,将被害人娄某某的新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510元。
6、2014年12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尚文涛在原阳县师寨镇新集街里九百购物广场门前,将被害人何某某的顺风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340元。
7、2015年3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尚文涛在原阳县师寨镇天之雨温泉院内,将被害人杜某某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4435元。
8、2015年3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尚文涛在原阳县师寨镇张洼街里小娟日化门前,将被害人车某某的丰收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410元。
9、2015年3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尚文涛在原阳县师寨镇新集街里九百购物广场门前,将被害人刘某乙的丰收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429元。该电动三轮车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刘某乙。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T型工具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款收据、提取笔录、原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原阳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搜查笔录、原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到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判决书、新乡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明、保修卡、收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销售(保修)登记单、合格证、金彭电动三轮车销售专用票据、保修卡、电动车销售专用票、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九张光盘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尚文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
被告人尚文涛辩称,其在原阳县师寨镇盗窃了六辆三轮电动车,第4、5、6起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不是自己所为,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0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尚文涛在原阳县师寨镇张洼家佳乐超市门前,将被害人刘某甲的新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100元。赃物变卖后,赃款已挥霍。
2、2014年11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尚文涛在原阳县师寨镇天之雨温泉院内,将被害人张某某的新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232元。赃物变卖后,赃款已挥霍。
3、2014年1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尚文涛在原阳县师寨镇张洼街里新时代家电门口,将被害人苗某某的三枪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185元。赃物变卖后,赃款已挥霍。
4、2014年11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尚文涛在原阳县师寨镇新集街里九百购物广场门前,将被害人周某某的比德文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992元。赃物变卖后,赃款已挥霍。
5、2014年11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尚文涛在原阳县师寨镇卫生院内,将被害人娄某某的新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510元。赃物变卖后,赃款已挥霍。
6、2014年12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尚文涛在原阳县师寨镇新集街里九百购物广场门前,将被害人何某某的顺风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340元。赃物变卖后,赃款已挥霍。
7、2015年3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尚文涛在原阳县师寨镇天之雨温泉院内,将被害人杜某某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4435元。赃物变卖后,赃款已挥霍。
8、2015年3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尚文涛在原阳县师寨镇张洼街里小娟日化门前,将被害人车某某的丰收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410元。赃物变卖后,赃款已挥霍。
9、2015年3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尚文涛在原阳县师寨镇新集街里九百购物广场门前,将被害人刘某乙的丰收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429元。该电动三轮车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刘某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尚文涛的基本信息。
2、到案经过
证明原阳县公安局师寨派出所民警在师寨镇新集村"情缘网吧"车棚下,将准备骑黑色踏板摩托车逃跑的尚文涛当场抓获。
收款收据
证明刘某乙购买丰收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3800元。
提取笔录、原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原阳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证明2015年4月23日在张某丙家扣押丰收牌蓝色电动车一辆,并于2015年5月7日返还被害人刘某乙。
搜查笔录、原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到条
证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尚文涛身上搜出2个T型工具,1张银行卡。银行卡已返还尚文涛妻子贾某某。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证明孙某某提交视频监控一份,银某某提交监控视频一份。
7、刑事判决书
证明被告人尚文涛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1日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8、新乡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
证明被告人尚文涛于2014年5月14日刑满释放。
9、证明
证明2015年4月7日,师寨派出所民警将9起盗窃案监控视频制作成光盘。
10、合格证书、保修卡
证明受害人刘某甲提供被盗新鸽电动车的信息。
11、合格证书、收据
证明张某某提供电动车合格证,该电车价值3600元。
1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证明从银某某处调取电车被盗监控视频;从张德香处调取电动三轮被盗视频;从孙某某处调取电动三轮被盗视频;从张敏处调取电动三轮被盗视频;从胡某乙处调取电动三轮车被盗视频。
13、保修回执单
证明受害人苗某某提供三枪牌保修回执单。
14、销售(保修)登记单(周某某)
证明2013年9月9日周某某购买钛白银比德文牌电动三轮车一辆。
15、合格证、收据(娄某某)
证明2014年8月19日购买新鸽电动三轮车,价值3700元。
16、收据(何某某)
证明2014年11月29日购买顺风鸟电车一辆,价值3400元。
17、金彭电动三轮车销售专用票据(杜某某)
证明2015年2月4日购买,价值4500元。
18、保修回执单、保修卡、电动车销售专用票
证明车某某的丈夫胡某甲购买三枪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3600元。
19、受案登记表
证明受害人孙某某、刘某甲、周某某、娄某某、何某某、车某某电车被盗的报案信息。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甲的证言
证明2015年3月31日中午,被告人尚文涛把一辆蓝色不带蓬的丰收牌电动车放在我家,我到同村人张某丙家打牌后,就将该车一直放在张某丙家。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证明2015年3月31日上午11点左右,其在超市时,一个妇女说她的电动三轮车被人偷走了,遂调取监控发现一名可疑男子与前几次偷电车的男子走路姿势比较像的事实。
3、证人贾某某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尚文涛是其丈夫,2014年12月3日在新乡县人民医院动了腿部手术,在家一直休息。监控视频中出现的男子是其丈夫被告人尚文涛。
4、证人张某丙的证言
证明其家院里的蓝色丰收牌电动三轮车是赵某甲放到其家的,放到其家大约二十天了。
5、证人银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天之雨"温泉院内发生的两次电动三轮车被盗事件,通过监控录像确认是同一个男子所盗窃的事实。
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证明其查看超市的监控录像发现周某某的电动三轮车被人偷走的事实。盗窃电动车的男子年龄大约40岁左右,短寸发,带一黑色口罩,走路时有点罗圈腿。
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证明2014年11月21日中午10点半左右其电动三轮车在超市门口被盗,其借用其村妇女(李某甲)的手机报警的事实和经过。
8、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证明2014年11月21日,其和其母亲将电动三轮车放到卫生院停车棚附近,从县城回来,去卫生院骑电动三轮车时,发现电动三轮车被盗的事实。
9、证人闫某某的证言
证明2014年11月21日其和其儿子将车放到卫生院停车棚附近,从县城回来,去卫生院骑电三轮时,发现电三轮被盗的事实。
10、证人胡某乙的证言
证明2015年3月27日其店内的客户做护理后,发现她的电动三轮车被盗走的事实。
11、证人李某丙的证言
证明2015年3月27日下午,其店内的客户做护理后,发现其的蓝色电动三轮车被盗走的事实。
(三)被害人的陈述
1、刘某乙的陈述
证明其的丰收牌电动三轮车在原阳县师寨镇新集街里九百购物广场门口被盗走的事实。
2、刘某甲的陈述
证明其电动三轮车在师寨镇张洼家佳乐购物广场门口,被盗的事实。
3、范某某的陈述
证明其和丈夫刘某甲在原阳县师寨镇张洼家佳乐购物广场门口处丢失一辆三枪牌电动三轮车的事实。
4、张某某的陈述
证明其在天之雨温泉院内丢失一辆新鸽牌电动三轮车的事实和经过。
5、苗某某的陈述
证明其将电动三轮车停在师寨镇新时代家电门口,与其母亲去会上逛,回来时发现电动三轮车被盗的事实。
6、周某某陈述
证明其和老伴(李某乙)将车停在师寨镇新集街里九佰超市大门西边临路的地方,买完东西从超市出来以后,发现其新鸽牌电动三轮车被盗的事实。
7、娄某某的陈述
证明蒋某某将其家的新鸽牌电动三轮车借走后,在师寨镇卫生院内被盗的事实。
8、何某某的陈述
证明其同其妻子宋某某在师寨镇新集街里九百购物广场门口前,其顺风鸟牌电动三轮车被盗走的事实和经过。
9、宋某某的陈述
证明同何某某的陈述相一致。
10、杜某某的陈述
证明其放在原阳县师寨镇天之雨温泉车棚内的金鹏牌电动三轮车被盗的事实。
11、车某某的陈述
证明其将丰收牌电动三轮车停在师寨镇张洼村小雪日化门口被盗走的事实。
(四)被告人尚文涛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其在原阳县师寨镇盗窃六辆电动三轮车的事实与经过,其将盗走的电动三轮车卖给获嘉县亢村的一个妇女,对2014年11月21日、2014年11月21日、2014年12月2日被盗的三辆电动车不知情的事实和经过。
(五)价格鉴定结论书
1、证明被告人尚文涛所盗窃九辆电动三轮车共价值30633元。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辨认笔录
被告人尚文涛辨认出赵某甲就是其将所偷的电车卖给的人。
2、勘验/检查笔录、原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
证明公安人员对被告人尚文涛所骑摩托车进行检查,发现两个黑色U型带把工具、两个T型作案工具,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辆摩托车及工具进行扣押。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证明公安机关在原阳县师寨镇张洼村小娟日化门前进行勘查,未发现与中心现场相关的痕迹物证。
视听资料、光盘9张
证明被告人尚文涛盗窃九辆电动三轮车的经过。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来源合法,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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