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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林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春林,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5年1月2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春林,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5年1月2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韦文灿,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驻刑二指字第4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西平县人民法院管辖王春贩卖毒品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林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汉鑫、申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春林及其辩护人韦文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5年1月10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王春林在其家中,以每克6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甲、李某乙约5克毒品“老黄皮”(低纯度海洛因)。

二、2015年1月1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王春林在其家中,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甲、李某乙约5克毒品“老黄皮”(低纯度海洛因)。

三、2015年1月2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春林在其家中,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甲、李某乙约3克毒品“老黄皮”(低纯度海洛因)。

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王春林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姚某乙的证言,查获经过、手机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认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春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辩称他没有实施指控的贩卖毒品的行为。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在2015年1月20日的当天陈述中,没有详细陈述在之前向王春林购买毒品的时间、地点、数量等内容,李某乙在查看了公安干警提供了其本人的通话清单后,详细供述购买王春林毒品的过程,该证人证言不能排除是在侦查机关授意下作出,同时王春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前两起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公诉机关的前两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系以贩养吸,在量刑时应予考虑。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月10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王春林在其家中,以每克600元价格将“老黄皮”(含海洛因成分)卖给吸毒人员李某甲、李某乙。2015年1月15日下午17时许,王春林在其家中,又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将“老黄皮”卖给吸毒人员李某甲、李某乙。2015年1月20日下午16时许,王春林在其家中,又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甲、李某乙约3克(经公安机关称重为2.64克)“老黄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春林的供述与辩解:他妻子李庆玲,因贩卖毒品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大儿子王若飞因贩卖毒品在洛阳豫西监狱服刑。我贩卖的是一种俗称“老黄皮”的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毒品。2015年1月20日下午三四点钟的时候,这个女的给他打电话(电话号码后四位是7872)说要过来找他,这个女的还领一个男的,那个男的放桌子上2400元钱,说是还以前的欠账,这次购买毒品的钱先欠着,他给一男一女一包用一个红色的塑料袋装着,大约3克“老黄皮”。

他之前卖给这对男女毒品两三次,一开始没有给他钱,都是赊账。他们以前搞的价格是每克老黄皮600元,他卖给这对男女的老黄皮没有掺底料,只是加了一点水拌重。除了这次支付的2400元钱外,这对男女还欠他四五千元钱。

以前西平县的小勇以及肖阳都到他家买过毒品。他的毒品是从周口市项城县李寨乡大魏寨一个姓魏的人手里买的。

他在没有做毒品生意之前,给另外一个姓魏的大魏寨人帮忙点货,就是将买的没有经过提纯的毒品海洛因和盐酸掺在一起,划开之后用火烧开,他就往里面加点食用碱,酸碱中和好后,用细布过滤出来稠东西,晾干后就是老黄皮。这个过程需要两个人合作,还要掌握好火候和技术,一般是一个人烧火,一个人点东西。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15年1月20日下午,他和李某乙从西平县城巴奴火锅附近坐了一辆红色的出租车去上蔡县和店乡找一个叫老王的买点老黄皮。之前他已经从老王那里买了三、四次“老黄皮”。1月20日下午四点左右,他们到了和店乡老王家附近后,让出租车司机开着车在旁边等着,他和李某乙两个人一起去老王家。到了老王家后把前几次拿货的钱给了老王,之后他又拿了老王四克“老黄皮”,一克是六百元钱,但是他这次没有给老王钱,说下次再给。当他们坐着出租车到西平县城南涵洞的时候被警察查获了。

他不知道老王叫啥名字,老王的电话他也记不清了,他是通过李某乙认识老王的。老王的那个村是上蔡县和店乡的一个村,老王大约五十多岁,个子大约一米七左右,有点胖,皮肤黑,短发。

他从老王手里买了三次毒品,抓着他的当天是第三次从老王手里买“老黄皮”,之前大约有五天前他买过一次,在第二次买的半月之前他还买一次,具体的时间和克数也记不清了,每次都是他和李某乙一起在老王家里买的。他们和老王搞的价钱是600元钱一克,都是李某乙和老王电话联系。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5年1月20日下午两点多,她和李某甲乘坐出租车到上蔡县和店乡和店街,他们先让出租车司机停车等着,他们俩个人去街上一个叫老王的家,老王的姓名她不知道。他们快到老王家时她给老王打电话,老王说在家等着她们,到老王家后老王从客厅东边屋里拿出来三克老黄皮,每克老黄皮价钱是600元,老黄皮用红色塑料袋包着,然后李某甲给了老王2400元,这2400元是上一次买老王4克老黄皮货款,这一次的货款他们先欠着。他们拿到毒品后,到和店街上,还是坐着来时的那一辆出租车回来,走到西平县南涵洞西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以前他们去上蔡买毒品坐这辆车有好几次了,出租车的手机号在她手机里存着。她和李某甲一共购买老王三次毒品,每次都是她提前给老王打电话,然后去老王家,她的手机号码是15518397872,老王的手机号码是15839691341。她第一次找老王买毒品是2015年1月10日中午一点左右,第二次是1月15日下午五点多,第三次就是1月20日下午四点多。她是从2015年1月初才开始和老王联系的,到了1月10日中午她和李某甲去上蔡县找老王,谈好一克毒品600元钱,前两次买多少克毒品都忘记了,但是都没有支付老王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