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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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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满收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192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满收,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因犯盗窃罪,1993年11月10日被驻马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犯强奸罪,2015年1月7日被西平县公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192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满收,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因犯盗窃罪,1993年11月10日被驻马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犯强奸罪,2015年1月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满收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满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谢满收明知被害人刘某某系精神病患者,仍将刘某某带至某浴池房间内,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经驻马店市安康法医精神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属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部分性自我防卫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满收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陈某甲、徐某某、陈某乙、王某甲、白某某、谢某某、王某丙、刘某甲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陈桥村委证明、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满收明知刘某某系精神病人,仍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被告人谢满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满收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满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焦中迁

审判员  张新伟

审判员  苑林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