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083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宝松(韦宝峰),男,1993年1月27日出生,聋哑人。因犯抢夺罪,2009年8月4日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9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2011年5月18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7月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丙坤,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殷玉星(殷明),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聋哑人。因犯盗窃罪,2012年4月19日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2年10月11日被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7月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康永军,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聋哑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7月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韦文灿,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宝松、殷玉星、夏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宝松及其辩护人李丙坤、被告人殷玉星及其辩护人康永军、被告人夏某某及其辩护人韦文灿到庭参加诉讼,西平县聋哑学校教师刘凤香担任法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6月27日12时11分左右,被告人韦宝松、殷玉星、夏某某预谋后,窜至西平县西平大道东段万达手机店门口,由殷玉星、夏某某负责望风,韦宝松用随身所带的钻头将被害人纪某某的黑色现代悦动轿车(车牌号为豫AU506S)右后车窗玻璃砸烂,后由被告人殷玉星钻进车内将纪某某放在车后座上的两个挎包盗走,挎包内有现金13500元、驾驶证一本、行驶证一本、合同书一份、手机充电器两个、手机备用电池一块等物品。 二、2014年6月26日16时40分左右,被告人韦宝松、殷玉星、夏某某预谋后窜至驻马店市骏马路天中豪园北侧楼下,由夏某某望风,韦宝松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QKW963白色现代越野车右后车窗玻璃砸烂,由殷玉星钻入车内盗走挎包一个,挎包内有现金51000元。 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韦宝松、殷玉星、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纪某某、周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于某某、童某某等人的证言,盗窃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合同复印件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宝松、殷玉星、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韦宝松辩称,其在西平所盗窃的包内没有现金,在驻马店盗窃的现金有37000元。 辩护人李丙坤认为,被告人韦宝松系聋哑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驻马店盗窃金额应以37000元认定。 被告人殷玉星辩称,其不知道在西平盗窃有无现金,其听夏某某说在驻马店盗窃37000元。 辩护人康永军认为,被告人殷玉星是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所起作用不大,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夏某某辩称,其不知道在西平盗窃有无现金,在驻马店盗窃有37000元。 辩护人韦文灿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系聋哑人,悔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6月27日12时11分左右,被告人韦宝松、殷玉星、夏某某窜至西平县西平大道东段万达手机店门口,由殷玉星、夏某某负责望风,韦宝松用钻头将被害人纪某某的豫AU506S牌号现代悦动轿车右后方车窗玻璃砸烂,后由殷玉星将车内后座上两个挎包盗走,挎包内有现金13500元、驾驶证、行驶证、合同书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韦宝松的供述与辩解,其三人均是聋哑人,2014年6月26日到西平县,晚上住在一个宾馆房间。第二天上午,三人在县城里寻找目标,快中午的时候,其发现一个大路边黑色的轿车后座上有两个包。殷玉星和夏某某放风,其将车后窗砸裂,之后其与夏某某放风,殷玉星将车玻璃推进车里,将两个包拿走。偷的两个包是棕色的,里面有一些钱、衣服、说明书,还有其他小东西。包里大概有一万元左右现金,给了夏某某900元,往其哥哥韦宝奇拿的姓张的账户汇了5700元,剩下的花了。 2.被告人殷玉星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6月20多号,其与另外两个聋哑人“夏”和“宝”一块来的西平,住在“夏”开的一个房间里。第二天,三人在一个十字路口发现一辆黑颜色的车。其与“夏”在一旁放风,“宝”用随身带的东西把车玻璃砸烂,其过去将车内的两个包拿走了。后来,其将两个包给了“宝”和“夏”,是“宝”翻的包和数的钱,其看到包里有一沓钱,具体数目不知道。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韦宝松与另外一个聋哑人约其到驻马店,其从西安坐火车于6月25日晚上到的驻马店,6月26日到的西平,在西平用其身份证开的宾馆,27日上午,韦宝松用买的钻头砸路边黑车的车玻璃,另一个聋哑人在车后座偷了两个包,其在旁边放风。盗窃的是深颜色的包,两个包的颜色都一样。其看见翻出来的有书、衣服、充电器,韦宝松不让其看钱,给其分了900元,当天其就存到农业银行里了。 4.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其是郑州励锐贸易公司员工,负责音响安装。2014年6月26日,其和同事张某某来到西平县城,27日9点多,其把轿车停在西平大道路南的万达手机店门口,轿车后座上放一个挎包和一个电脑包,还放了其同事的挎包。12点半的时候,其到车上拿工具,发现轿车右后车门玻璃被砸烂了,其装钱的挎包和同事的挎包不见了。其挎包内装有13500元钱,还有驾驶证、行驶证、一个合同书、两个手机充电器等物品,13500现金中的10000元是前几天干活收的定金,3500元是出差随身带的现金,张某某的挎包里装的有衣服和充电器。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4年6月26日中午,其和同事纪某某开着豫AU506S的黑色现代悦动轿车来西平县城,负责给皇家会所KTV装音响设备。27日9点半左右,二人又去干活,把车停在了西平大道东段万达手机连锁店门前,当时将其棕色挎包和纪某某的棕色挎包、电脑包放在了轿车的后座上。中午1点左右,纪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轿车的车玻璃被砸了,其过去看到玻璃被砸烂了,其与纪某某的挎包不见了,后来听纪某某说他包里面有13500元钱。 6.证人于某某的证言,其是西平县365假日宾馆服务员,2014年6月26日晚上其值班时,有三个哑巴在宾馆住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