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中刑终字第57号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向波,男,1982年4月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高伟,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涛,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 辩护人轩军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亚平,女,1972年2月11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许强,男,1972年9月1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刘旭阳,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强、张向波、韩高伟、张半堂、张文涛、李亚平、刘旭阳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因张半堂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于2015年4月20日对张半堂中止审理,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济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张向波、韩高伟、张文涛、李亚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指派检察员黄红梅等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向波、韩高伟、张文涛、李亚平及张文涛的辩护人轩军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向波为了还钱,在洛阳市广嘉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嘉汽车公司)租赁了一辆豫C8H397号牌黑色帕萨特轿车,期限一个月。张向波伪造该车的车辆登记证等手续后,于2013年10月30日伙同张半堂(中止审理)到济源找被告人韩高伟,韩高伟在明知此车不是张向波、张半堂的情况下,仍介绍二人将该车质押给被害人牛某某,骗取借款12万元,由张半堂冒充车主刘学清出具借条。当场扣除利息0.96万元,实际得款11.04万元。该车已被广嘉汽车公司通过车载GPS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13.9万元。案发后,韩高伟退给牛某某2.3万元。 (二)2013年11月3日,“张兴辉”在广嘉汽车公司租赁了一辆豫CZB196号牌黑色帕萨特轿车,期限一个月。2013年11月7日,在籍智力(另案处理)的授意下,被告人李亚平拿着伪造的豫CZB196号牌帕萨特轿车相关手续,与张文涛驾驶该车来到济源,通过韩高伟介绍,将该车质押给被害人牛某某,骗取借款15万元,由李亚平冒充车主金崇妹出具借条,期限一个月。扣除利息0.9万元,实际得款14.1万元。该车已被广嘉汽车公司通过车载GPS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15万元。 另查明,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张文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2013年11月10日,闫军成(另案处理)在洛阳好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运汽车公司)租赁了一辆豫C0108A号牌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期限一个月,由王东香担保。被告人张文涛等人伪造了豫C0108A号牌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的相关手续后,于2013年12月31日开车到济源找被害人牛某某,以车主李江辉的名义,将该车质押给牛某某,骗取借款8万元。该车已被好运汽车公司通过车载GPS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11万元。 (四)2013年11月26日,在籍智力的授意下,被告人许强明知租车用于抵押借款,仍从郑州龙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帅汽车公司)租赁了一辆豫A1MF10号牌白色丰田兰德酷路泽越野车,期限一个月。被告人张文涛伪造了该车的相关手续后,于2013年11月29日伙同被告人刘旭阳将该车开到济源,通过韩高伟介绍,质押给被害人蒋某某和蒋某,借款30万元,刘旭阳以车主汪杰的名义出具借条。当场扣除了1.8万元利息,实际骗取借款28.2万元。韩高伟从中借到5万元。该车已被龙帅汽车公司通过车载GPS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45.6万元。案发后,刘旭阳退出赃款25万元,取得被害人蒋某某和蒋某的谅解。 (五)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李亚平在河南东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汽车公司)租赁了一辆豫AR313A号牌东风本田思威牌CRV轿车。后被告人张文涛找人伪造了该车的车辆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手续,于2013年12月13日和卢耀(另案处理)一起到济源,通过被告人韩高伟介绍,以车主田军晓的名义,将该车质押给被害人薛某某,骗取借款13万元。当场扣除利息1.04万元,实际得款11.96万元。该车已被东方汽车租赁公司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21.5万元。 (六)2013年12月18日,在籍智力的授意下,权某某在洛阳市飞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盛汽车公司)租赁了一辆豫AL952B号牌东风本田艾力绅商务车,由王东香担保。车辆登记证显示此车是郑州路邦快捷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邦租车公司)所有。被告人张文涛伪造该车的相关手续后,于2013年12月19日和闫军成(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韩高伟介绍,将该车质押给被害人薛某某,骗取借款23万元。经鉴定,该车价值27.6万元。 上述事实,有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薛某某、牛某某、蒋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权某某、王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的证言,租赁合同,车辆信息表、机动车行驶证,借条,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济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涛在他人的授意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同被告人许强、李亚平、刘旭阳等人,通过被告人韩高伟介绍,采取伪造车辆登记证等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担保,将租赁的车辆假冒车主的名义质押“借款”,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张向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张半堂,通过韩高伟介绍,采用上述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许强参与一次犯罪,诈骗金额28.2万元,数额巨大;张向波参与一次犯罪,诈骗金额11.04万元,数额巨大;韩高伟参与三次犯罪,诈骗金额46万元,数额巨大;张文涛参与四次犯罪,诈骗金额71.1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李亚平参与二次犯罪,诈骗金额26.06万元,数额巨大;刘旭阳参与一次犯罪,诈骗金额28.2万元,数额巨大,六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当,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许强辩称租赁豫A1MF10号牌丰田兰德酷路泽越野车与李亚平无关的辩解理由,经查,租赁合同显示该车的承租人是许强,除许强和李亚平的供述外,无证据证明李亚平参与租赁该车,辩解理由成立,该院予以采纳。关于许强及其辩护人辩称籍智力让许强租车时只说押车借钱用于资金流转,且以真实姓名签订租车合同,涉案车辆也在租赁公司的控制范围内,许强没有诈骗的故意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许强和李亚平的供述可以证实许强知道籍智力的公司租车后伪造车辆手续,冒用车主的名义将车辆抵押借款,且在知道籍智力资金运作紧张,可能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仍帮助籍智力租车用于质押“借款”,使被害人受到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诈骗共犯,因此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