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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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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阳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二终字第00018号 原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德阳,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任确山县任店镇猴庙村委主任,住确山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9月18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二终字第00018号

原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德阳,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任确山县任店镇猴庙村委主任,住确山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宾、张磊,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德阳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确刑初字第00391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李德阳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宇雷、李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德阳及其辩护人李宾、张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4)确刑初字第0039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德河

审判员  王建峰

审判员  赵全贵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