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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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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富昌等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二终字第00024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富昌,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原遂平县褚堂乡人大代表,农民,2011年12月至案发,任遂平县褚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二终字第00024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富昌,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原遂平县褚堂乡人大代表,农民,2011年12月至案发,任遂平县褚堂乡岗关庄村党支部书记,住遂平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庞新民,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农民,1996年至案发前,任遂平县褚堂乡岗关庄村委文书,住遂平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党群成,曾用名党伍,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农民,2011年11月至案发前,任遂平县褚堂乡岗关庄村委主任,住遂平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任志杰,曾用名任根,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遂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驻马店市物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正阳县报废汽车回收网点以及遂平县根茂养殖厂负责人,住驻马店市。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明柱,曾用名王留柱,男,195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农民,2003年至案发前,任遂平县褚堂乡岗关庄村王协庄村民组组长,住遂平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逮捕,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

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富昌、庞新民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原审被告人党群成犯贪污罪,原审被告人任志杰、王明柱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遂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菊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富昌、庞新民、党群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富昌、庞新民、党群成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14)泌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桂东

审 判 员  王建峰

代理审判员  赵全贵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 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