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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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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等职务侵占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驻刑二终字第0003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某,男,1960年3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2006年至2011年12月任遂平县嵖岈山镇窗户台村村委委员,2011年12月至案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驻刑二终字第0003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某,男,1960年3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2006年至2011年12月任遂平县嵖岈山镇窗户台村村委委员,2011年12月至案发任村委监委主任,捕前住遂平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涛,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1996年任遂平县嵖岈山镇窗户台村村委主任,2007年10月任副主任,2011年12月至案发任主任,捕前住遂平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范建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5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1996年3月至案发任遂平县嵖岈山镇窗户台村村委文书,捕前住遂平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吕新富,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某,男,1964年3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2000年10月至案发任遂平县嵖岈山镇窗户台村村委委员、治安主任,捕前住遂平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永伟,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1994年8月任遂平县嵖岈山镇窗户台村党支部书记,并主持村委工作,2006年9月兼任村委主任,2010年9月辞去支部书记职务任村主任,2011年9月至案发任村支部委员,住遂平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同年12月22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上诉人现均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某、刘某某、赵某某、魏某某、王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遂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钟某、刘某某、赵某某、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永东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钟某、刘某某、赵某某、魏某某、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涛、范建军、吕新富、刘永伟、邱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职务侵占

200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钟某、魏某某等人在协助遂平县嵖岈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嵖岈山镇政府)从事遂平县友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利公司)征地、拆迁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伙分友利公司支付给遂平县嵖岈山镇窗户台村委(以下简称窗户台村委)征地协调费50000元。案发后赃款均已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嵖岈山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2008年以来,友利公司承建温泉小镇项目征用窗户台村土地及建设期间,镇政府要求村委协助配合项目的征地、拆迁、协调施工环境及征地补偿款项管理和发放等工作。

2.友利公司、窗户台村委2009年度账簿显示,2009年6月18日,友利公司支付窗户台村委征地(396亩)协调经费10万元。同日,窗户台村委又付给郭刚修路工程款6.3万元。

3.证人郭刚证实,2009年6月份的一天,其在刘某某等人的要求下,为窗户台村委打了一张6.3万元的假收款条用于该村冲账。其没有收该款。

4.2010年12月5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遂平县辖区十九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决定、国有土地招拍挂成立确认书证实,2011年1月25日,窗户台村的耕地及未利用地被同意征收,友利公司竞得该土地使用权。

5.证人刘波(友利公司副经理)证实,经嵖岈山镇政府和窗户台村委协调,其公司于2009年6月18日支付窗户台村委征地协调费10万元,用于村委征地工作的费用。

6.证人曹渊、李广才证实,其二人2009年2月至2013年任嵖岈山镇党委书记、镇长。友利公司建设的温泉小镇是省、市、县旅游重点项目,其二人任职期间友利公司又征用窗户台村的一些土地,县委、县政府要求镇党委、政府及窗户台村委全力配合协调好项目推进实施工作,管理、发放征地补偿款,并派驻督导组,监督窗户台村委做好征地、拆迁以及附属物的补偿、发放工作。

7.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8年,嵖岈山镇政府安排村干部协助友利公司征用其窗户台村土地工作,因征地工作难做,需要一定费用,经多次协商,友利公司支付给村委10万元征地协调费。2009年6月份,其将这10万元从友利公司领回,经与其他村干部赵某某、刘某某、钟某、魏某某商量后,让郭刚给村委打一张6.3万元的假收款条用于冲账,虚列支出6.3万元,其中1.3万元还村外欠账,5万元其五人伙分。

8.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钟某、魏某某供述内容与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一致。

二、贪污罪

2011年1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钟某、魏某某等人利用协助遂平县嵖岈山镇人民政府从事征地、拆迁等工作的职务之便,伙同王宪法(另案处理)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侵吞支付给该村的征地补偿费用36600元。案发后均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友利公司、窗户台村委账簿显示,2011年7月,友利公司付原租地396亩范围内5633棵的杂木款170410元给窗户台村后,窗户台村委发放给农户118470元。

2.证人朱天明证明:2008年下半年,友利公司征用窗户台村土地搞旅游开发。2011年3月份,镇领导派其和副镇长谢中平驻村,参与协调征地的有村支书王宪法和其他村干部刘某某、赵某某、魏某某、钟某、王祥立等六人。杂树等附属物赔偿款17万多元从友利公司领回村里后,村委给村民发放11万多元,下余7万多元。因协调征地比较辛苦,村干部要求发点补助。2011年11月份的一天,王宪法召集征地的六个村干部开会,协商用下余的杂木款发点补助,六个村干部每人发4500元,给其和谢中平每人4800元。

3.涉案人王祥立供述:其和其他村干部刘某某、王宪法、赵某某、钟某、魏继光及镇里包村干部朱天明、谢中平商定每人分5000元。为了不让其他人发现,商定改动农户的杂木补偿发放表,在给村民分发杂木款百位数前添加“10”或“5”,虚列支出4万元。因村换届选举有一些外债,村干部每人扣500元,实得4500元,朱天明、谢中平每人扣200元,实得4800元。

4.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钟某、魏某某、涉案人王宪法供述内容与王祥立供述一致。

以上事实还有下列证据证实:

1.嵖岈山镇政府出具的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钟某、魏某某在窗户台村委任职的证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