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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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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全民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二终字第00115号 原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全民,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西平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3年3月2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二终字第00115号

原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全民,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西平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3年3月2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1日经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外逃,同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流塘派出所抓获并羁押,同年9月1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9月6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全民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全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范全民不服,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晴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范全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全民犯敲诈勒索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桂东

审 判 员  吴德河

代理审判员  马国中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禹建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