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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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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威等非法拘禁、赌博、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二终字第0004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杨威,曾用名杨培培,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西平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4月2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二终字第0004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杨威,曾用名杨培培,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西平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4月21日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赌博罪,于同年5月26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占立,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金旺,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西平县水利局桂李河道管理所职工,住西平县。因犯盗窃罪,1994年5月27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4月21日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鹏,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继伟,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平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21日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俊星,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平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4月21日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董忠良、韩辉,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寇俊涛,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西平县。因犯购买假币罪,2003年6月2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11日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春玲,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五上诉人现均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威、郭金旺、李继伟、武俊星、寇俊涛犯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杨威、郭金旺、李继伟、武俊星、寇俊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旭辉、徐永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威及其辩护人徐占立,上诉人郭金旺及其辩护人陈鹏,上诉人武俊星及其辩护人董中良,上诉人寇俊涛及其辩护人孙春玲,上诉人李继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威、郭金旺、李继伟、武俊星、寇俊涛犯非法拘禁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新华

审 判 员  王建峰

代理审判员  赵全贵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