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二终字第0005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世堂,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抓获,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占兵、冯永军,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世堂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李世堂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世堂及其辩护人王占兵、冯永军到庭参加诉讼,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发军、关菊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新华 审判员 吴德河 审判员 郭留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