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少刑终字第32号 原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小建,男,1994年11月26日出生。2014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志刚,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小建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5)驿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小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扣押的涉案财物由扣押单位负责处理。宣判后,被告人卢小建以“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对卢小建与张美元不应区分主从犯;卢小建已赔偿部分受害人损失,并愿继续赔偿其余被害人,同时愿意缴纳一审判决的五千元罚金,请求从轻处罚”为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卢小建及其辩护人赵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 峰 代理审判员 薛运魁 代理审判员 程自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志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