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驻刑二初字第0003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义兵,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湖北省应城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抓获,2014年5月2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阳,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公诉刑诉(20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义兵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晶、关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义兵及其辩护人张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陈义兵伙同张波(另案处理)以三万二千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刘伟华(另案处理)冰毒一千克,并于当日晚上将该批毒品冰毒通过物流的方式从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发往驻马店市驿城区,2014年4月25日上午,公安机关在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路中段韵达物流公司将该批毒品冰毒查获。经称重和鉴定,查获毒品冰毒净重1001.93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7.32%。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并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陈义兵的供述、涉案人刘伟华、张波的供述、物证检验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义兵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01.9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我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义兵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辩护人张阳的辩护意见:该案系犯意引诱、数量引诱;毒品系在侦查机关控制下交付,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陈义兵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建议对陈义兵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刘伟华(另案处理)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抓获后供述其曾多次向广州的张波购买毒品。后刘伟华在侦查人员的监控下,用电话与被告人陈义兵、张波取得联系,称要向张波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千克。2014年4月22日,陈义兵在张波的安排下从银行取出刘伟华已支付的毒资款从他人处购得甲基苯丙胺一千克,二人遂以每千克3.2万元的价格从广州市通过物流寄递的方式卖给刘伟华。同月25日公安机关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韵达物流公司将该批甲基苯丙胺查获,经称重为1001.93克。经鉴定,该批冰毒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7.32%。 另查明,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于2014年4月25日对被告人陈义兵进行网上追逃。同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陈义兵于2014年6月13日供述:2010年4月份,刘伟华打电话找张波的时候,就打了我的电话。当时我在张波家,我接到刘伟华的电话后就把电话给了张波。张波接完电话后让我联系其他人,找一千克毒品,说是刘伟华要的。同时张波给我一张银行卡并告诉我卡的密码,他给我讲刘伟华已经把购买毒品的钱打到这张卡上了,让我去查查。然后我就到银行查看刘伟华已经向这张卡里打款28000元钱,我当时只取20000元。我就和张波打电话说钱不够。后张波就用我的手机给刘伟华打电话说钱不够。张波说先不管钱先把毒品搞回来。我就到李蓉家找阿森,把20000元钱和银行卡交给李蓉,通过阿森买到了毒品。然后就回到张波的住处把毒品交给了张波。张波把毒品包装后让他小姨子陈艳到小区门口的物流公司去发的货。 2.同案人张波六次供述综述:刘伟华通过电话联系陈义兵找到了我。问我好不好买到毒品,我告诉他能买到,每千克28000元左右。我们谈好之后,我就把开户人是姜维的银行卡号发过去了。后刘伟华把28000元钱打了过来。当时陈义兵在我家,我就告诉他刘伟华把货款打过来了,我就把卡给了陈义兵,让他看看钱打过来了没有,到了就把款取出来去拿货。陈义兵查看后说冰毒是32000元一千克,打的钱不够。我给刘伟华联系后刘伟华说欠的4000元钱等他到广州后再给我们。货拿回来后,我和陈义兵把货包装好,他让人把货拿去发物流了。发完货后我把发物流的单号发给了刘伟华。 另外,张波对其贩卖给刘伟华的毒品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7.32%,且重量为1001.93克的鉴定意见,表示无异议。 3.涉案人刘伟华五次供述综述:我想争取立功,愿意和张波取得联系,向张波购买毒品,同意侦查机关对毒品交易情况进行全程录像录音。我和张波联系上之后,张波以28000元钱的价格卖给我一千克的冰毒,毒品是张波从广州发往驻马店的。转钱用的是张工商银行卡,这张卡是我用我姐刘银霞的名开的户,把钱打到卡上,户主是姜维。当时联系陈义兵和张波时我使用的电话。 4.户籍证明证实了陈义兵的刑事责任年龄。 5.“陈艳”向刘伟华发货的韵达快递单及其运单号的跟踪记录:证明毒品寄递过程。 6.刘伟华向张波所持农业银行卡支付毒品款的凭条:证明刘伟华向张波、陈义兵支付毒资28000元。 7.被告人陈义兵所使用手机号的通话记录证明了陈义兵与涉案人刘伟华、张波的联系情况。 8.涉案人张波与刘伟华手机短信联系内容:证明张波向刘伟华发送汇款账号、刘伟华向张波发送收货人具体地点、名称以及张波、陈义兵向刘伟华追要毒资尾款的内容。 9.上缴毒品单据显示: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民警在驻马店练江路韵达物流公司查获刘伟华从广东陈义兵、张波处所购买的冰毒重量为1001.93克。 10.驻马店市公安局(2014)187、190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所查获的涉案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67.32%。 11.到案经过证明了陈义兵归案的具体情况:2014年5月15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金钟横路亚细亚酒店1303房间将被告人陈义兵抓获。 12.侦查机关制作的两份辨认笔录证实:涉案人张波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7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同其一起贩卖冰毒的被告人陈义兵;涉案人刘伟华从10张照片中辨认辨认出2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和张波一起贩卖给其冰毒的被告人陈义兵。 13.涉案人刘伟华在侦查机关的监控下与陈义兵、张波进行毒品交付全程录音录像证明:刘华伟和陈义兵、张波之间电话联系毒品交易的数量、方式,用短信联系打款事宜,以及接货的整个流程,直至交易完成,抓获涉案人张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