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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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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男,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大心分局学院街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11月7日被逮捕。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男,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大心分局学院街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11月7日被逮捕。于2015年1月25日死亡。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2日以信平检刑诉(2014)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彭某于2015年1月25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万汶

审判员  徐永琴

审判员  彭 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