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男,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大心分局学院街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11月7日被逮捕。于2015年1月25日死亡。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2日以信平检刑诉(2014)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彭某于2015年1月25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万汶 审判员 徐永琴 审判员 彭 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