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仝某某,男,1978年2月13日生。因涉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行政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4)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某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仝某某提出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信刑终字第34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初,被告人仝某某在平桥区明港镇大胡村自己家中通过翻墙软件在互联网上浏览了解“法轮功”邪教组织相关信息,后其多次通过翻墙软件进入到境外网站下载《九评共产党》、《藏字石》等“法轮功”邪教组织信息相关的文本、视频等资料并开始修炼“法轮功”。仝某某将下载的上述资料保存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及U盘里向其亲友宣传观看,并将“法轮功”邪教组织信息转载到自己对外开放的QQ空间里,同时用自己的电脑将下载的《九评共产党》“法轮功”邪教组织信息刻录成光盘,向本组村民仝某某等人赠送,传播《九评共产党》等“法轮功”邪教组织信息。提供证据有身份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照片、笔记本电脑、U盘、光碟、证人仝某某、刘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仝某某的供述等。认为被告人仝某某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仝某某辩称起诉书的指控是主观臆造的,不存在。其修炼“法轮功”没有任何违法和妨害他人的行为;电脑、光盘、U盘的信息是个人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发表退团、退队声明、刻录《九评共产党》光盘是存在的,QQ空间在2011就被屏蔽了,下载的信息等别人看不到,只是自己看,但没有传播;其信法轮功不是违法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被告人仝某某在平桥区明港镇大胡村仝北组自己家中通过翻墙软件浏览网页了解“法轮功”邪教组织相关信息,同年2月26日其在境外大纪元退党网站发表声明退出共青团和少先队。随后仝某某多次通过翻墙软件进入到境外网站下载《九评共产党》、《藏字石》等“法轮功”邪教组织信息相关的文本、视频等资料,并开始修炼“法轮功”。仝某某将下载的上述资料保存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及U盘里向自己的亲友宣传观看,并将“法轮功”邪教组织信息转载到自己对外开放的QQ空间里,同时用自己的电脑将下载的《九评共产党》“法轮功”邪教组织信息刻录成光盘,赠送给本组村民仝某某等人,以此传播《九评共产党》等“法轮功”邪教组织信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证实仝某某生于1978年2月13日。 2、前科证明,证实仝某某无犯罪前科。 3、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5月29日16时11分,明港分局社区警务大队在执勤巡逻发现,明港镇大湖村仝某某练习法轮功。次日,办案民警依法将仝某某传唤至社区警务大队进行调查。 4、检查笔录,证实2014年5月30日,民警在仝某某家中检查发现光盘、播放器、硬盘、步步高光盘、光碟包、精品蓝光盒、U盘、读卡器等物品。 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014年5月29日),证明扣押仝某某物品:DEU1520VOSTRO、六祖法宝坛经、地藏菩萨本愿经浅释、三世因果经、净土五经、道德相会、新编人生宝铿、突破止观各一本,大乘无量寿清净平等觉经2本,光盘三张。 2014年5月30日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扣押仝某某(仝某某二哥)物品:步步高系列光盘16张、BUCK匕首1把(带黑色帆布套)、道勤牌播放器1个、ACE硬盘、PINENG硬盘各1个、龍AK210、211、212各1个、UNIS紫光光碟2张,手镯1个,带人头像木雕1个、精品蓝光盒1个(内光碟2张)、仝某某身份证1张、光碟包1个、书信1封(北京市朝阳区邮寄仝某某)、光盘8张、U盘3个、带卡读卡器1个。 2014年6月6日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扣押仝某某光盘2张,内容为“九评共产党”。 6、2014年明港分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明移交:证据光盘3张(信阳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刻制)、调取证据光盘1张(腾讯公司提供)、U盘3个(内含“法轮功”方面内容)、道勤牌播放器MP41个(内含“法轮功”方面内容)、精品蓝光盒1个(光盘2张,含“法轮功”方面内容)、UNIS紫光4张(内含“法轮功”方面内容)、已刻录DVD光盘11张(内含“法轮功”方面内容)、DVD光盘2张(内含“法轮功”方面内容)、空白光盘16张、DELL牌笔记本电脑1台(内含“法轮功”方面内容)。 7、照片,证明对仝某某的光盘、U盘、MP4、信件、DELL牌笔记本电脑及其文件下载的内容及时间和其他物品的拍照。 8、零八宪章《第五批签名人正式名单》及《退出共产党》下载页,证明仝某某(河南程序员)于2011年2月26日在互联网上发表《解体邪党,光复中华》声明,退出共青团和少先队。 9、信阳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鉴定结论》,《九评共产党》是境外敌对法轮功网站《大纪元时报》系列评论性文章,于2004年11月19日发表,主要是对共产主义和共产党的政治观及宇宙观的评价,以及中国共产党统治中国大陆期间的历史事件造成的影响。九评共产党内容反动,煽动民众退党退团退队,煽动推翻共产党领导,是邪教组织法轮功炮制的歪理邪说。 10、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民警李金胜、郑刚出具《关于5月29日没有羁押仝某某情况说明》、《关于仝某某行政拘留后转刑事案件的情况说明》、《关于仝某某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5月29日未被羁押,5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仝某某行政拘留15日。在仝某某行政拘留期间,明港分局调查了解到仝某某将“法轮功”邪教组织相关的图片、文章上传到自己的QQ空间,并将从境外网站下载《九评共产党》视频刻录成光盘进行传播,仝某某涉嫌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组织信息,6月12日,明港分局以仝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仝某某立案调查,当日对仝某某刑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