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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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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33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女,1986年9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盛道伦,河南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33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女,1986年9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盛道伦,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玲姬、被告人徐某其辩护人盛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5日21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持证驾驶豫SFG705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一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到东方金典小区中央城门前路段时,撞到正在道路上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谢某某,致谢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徐某电话打120、110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豫SFG705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购买有强制责任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

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徐某丈夫盛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之妻刘某某、女儿谢某某、父亲谢某某、母亲徐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徐某一次性赔偿谢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7万元整(已履行)。刘某某、谢某某、谢某某、徐某某对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人陈某某、刘某某证言,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信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处警登记表、信阳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血醇检验报告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浉河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确保安全,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浉河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评估意见是建议对徐丽适用非监禁刑纳入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艳平

审 判 员  黄明策

人民陪审员  王晓荣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余抒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