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告人阮某某供述:前年(2013)农历11月份的一天下午5点左右,在桃园广场大旗附近,“秃子”、陈某等人在那斗干宝。我找他们要50块钱,当时没有给,我就将他们的桌子掀翻了。“秃子”和陈某他们上来将我打一顿。第二天下午他们又在那儿斗,我又去要钱,他们也没有给我钱。我当时随身带了一把尖刀,是我在街上买的那种剥狗的刀。他们不给我钱,我就朝“秃子”身上踢了一脚,他拿一根木棒子打我,把我惹脑了,我就把随身带的那把刀拿出来朝他肚子上乱捅,我记得好像是他右边捅的那刀深些,左边那刀捅的浅些,记不清捅了几刀了。我当时也没有考虑后果,就是想教训他一下,捅罢以后他就去医院了,我回家睡觉了。我找他们要钱是因为我家庭太困难,我有精神病,吃药贵,没有钱,所以就去找他们要点钱买药吃,我捅“秃子”的那把刀不知道放哪儿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