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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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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少刑初字第00053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化某某,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初中毕业,农民,住虞城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商丘市公安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少刑初字第00053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化某某,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初中毕业,农民,住虞城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8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2014年12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化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源、贾长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5日19时50分左右,被告人化某某驾驶豫PKA622号东方红牌货车,沿商丘市华商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商鹿路交叉口时,与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新关庄村村民李某某驾驶的绿源牌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重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化某某驾车逃逸。经依法认定化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任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书、责任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书证: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认为被告人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19时50分左右,被告人化某某驾驶豫PKA622号东方红牌货车,沿商丘市华商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商鹿路交叉口时,与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新关庄村村民李某某驾驶的绿源牌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重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化某某驾车逃逸。经依法认定化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1月15日19时50分左右,驾驶豫PKA622号东方红牌货车,沿商丘市华商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商鹿路交叉口时,撞住一辆电动二轮车,感觉没事,就开车跑了。

2、证人任某某证言证实,丈夫化某某拉砖开的是豫PKA622号蓝色农用六轮车。

3、证人范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5日19时50分左右,我母亲骑电动二轮车在华商大道与商鹿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已调解,对方赔偿160000元,然后我们再起诉对方的交强险,我们对被告人的行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4、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书证实,李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其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5、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6、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实,被告人化某某驾驶豫PKA622号东方红牌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

7、抓获经过证实,化某某于2014年11月23日到事故大队投案。

8、驾驶人信息查询证实,化某某具有B2驾驶资格。

9、交通事故协议书、自愿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化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化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95000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李某某对化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化某某的刑事责任。

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化某某出生于1965年2月14日。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化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化某某能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建波

审判员  侯贤法

审判员  杭德领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