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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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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刑初字第00091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日被商丘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刑初字第00091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张某乙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梅、刘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预谋后,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雇人在商丘市市区内喷绘“办证上网”信息,以办理证件为幌子让被害人汇款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经查实骗取被害人张某丙、牛某某、彭某某、吴某某、鲁某某、冯某某、陈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现金共计人民币52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以下证据: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丙等人的陈述;3、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4、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预谋后,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雇人在商丘市市区内喷绘“办证上网”信息,以办理证件为幌子让被害人汇款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经查实共计骗取金额5200元。其中:

2014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给被害人张某丙办理“英语等级证”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200元。

2014年12月3日、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给被害人牛某某办理“火化证明”为由分四次骗取被害人牛某某人民币700元。

2014年11月24日、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给被害人彭某某办理“身份证”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400元。

2014年10月14日、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给被害人吴某某办理医院“诊断证明”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700元。

2014年8月31日、2014年9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给被害人鲁某某办理“高中毕业证”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鲁某某人民币400元。

2014年10月26日、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给被害人冯某某办理“医师资格证”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400元。

2014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给被害人陈某甲办理“低保证”为由分四次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1500元。

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给被害人王某甲办理“危险品从业资格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00元。

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给被害人王某乙办理“学生证”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200元。

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给被害人王某丙办理“高中毕业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200元。

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给被害人王某丁办理“学生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丁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实,和张某乙商量后,在百姓网、赶集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并留有我和张某乙的电话号码,应聘人员给我们联系后,我们要求应聘人员在商丘市区内、安阳市区内喷绘“办证上网”的信息和联系号码,喷绘任务完成后,我和张某乙每天给100元酬劳。看到办证上网信息的办证群众给我们联系后,按要求办理的证件不同,我们给办证人一个银行账号按1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让办证人员汇钱,我的银行帐号是用在网上购买的名为陈某乙的身份证办理的。我们什么证件也办不了,就是以办证为名骗取钱财,共计骗取了13000元左右。

2、被告人张某乙供述证实,2014年9月底10月初,张某甲开始网上招聘人员为我们喷绘广告联系电话,应聘人员给我们联系后,我们要求应聘人员在商丘市区内、安阳市区内喷绘“办证上网”的信息和联系号码,喷绘任务完成后,我和张某乙每天给100元酬劳。我和张某甲每人准备一个银行账号,看到办证上网信息的办证群众给我们联系后,按要求办理的证件不同,我们给办证人银行账号按5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让办证人员汇钱,我们不会办理什么证件,就是以办证为名骗取钱财。

3、被害人张某丙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2日,在街上看到喷涂的小广告联系后,以办理“英语等级证”为由被骗取人民币200元。

4、被害人牛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3日、2014年12月4日,以办理“火化证明”为由分四次被骗取人民币700元

5、被害人彭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4日、2014年11月25日,以办理“身份证”为由分两次被骗取人民币400元。

6、被害人吴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4日、2014年10月15日,以给办理医院“诊断证明”为由分两次被骗取人民币700元。

7、被害人鲁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8月31日、2014年9月1日,以办理“高中毕业证”为由分两次被告骗取人民币400元。

8、被害人冯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6日、2014年10月28日,以给办理“医师资格证”为由分两次被骗取人民币400元。

9、被害人陈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2日,以给办理“低保证”为由分四次被骗取人民币1500元。

10、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12月6日,以给办理“危险品从业资格证”为由被骗取人民币200元。

11、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12月6日,以给办理“学生证”为由被骗取人民币200元。

12、2014年12月3日,以办理“高中毕业证”为由被骗取人民币200元。

13、2014年10月16日,以办理“学生证”为由被骗取人民币300元。

14、证人袁某某证言证实,在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经营家居,店门口经常被喷上“办证”的小广告,六城联创时,找人清理花了100元。

15、证人贾某某证言证实,在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经营鲜奶坊,店面两旁都被喷上办证的广告,后来花了200多元才找人清理掉。

16、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在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西段路北经营明皇灯饰批零中心,店门口都被喷上办证的广告,后来花了300多元才找人清理掉。

17、12张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网上招聘人员喷绘的小广告,并留有联系方式。

18、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骗取11名被害人5200元的银行交易记录。

19、通话单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与11名被害人的通话情况。

20、收条证实,除被害人王某丁无法联系外,其余被害人被骗钱款已全部退还。

21、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31日在周口市中州大道福特汽车4S店张某甲抓获。2015年1月18日在漯河市人民路与交通路交叉口将张某乙抓获。

2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张某甲出生于1977年10月16日,张某乙出生于1987年4月15日出生。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

光辉、张某乙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千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

被告人张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千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建波

审判员  杭德领

审判员  李艳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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