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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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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刑初字第00083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人,初中辍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现在商丘市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刑初字第00083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人,初中辍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现在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某甲,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晓宁、李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为实施抢劫购买了大衣、帽子、口罩、手套和仿真手枪。2015年2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车牌号为NJ7215的迈瑞宝黑色轿车到长江路与凯旋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国石化加油站附近,将车停放在加油站对面路西人行道后,被告人李某甲穿戴上大衣、帽子、口罩、手套,下车进入加油站,用仿真手枪威胁值班人员洪某某,迫使其打开营业室的门,交出保险柜的钥匙,之后将洪某某控制在更衣室内,由于保险柜需要两把钥匙方能打开,另一把钥匙李某甲未能找到,且被其关在更衣室的值班人员洪某某跳窗户逃跑,李某甲害怕被抓逃离现场,驾车逃跑。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7、书证。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和犯罪未遂,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愿望,未造成损害后果并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为实施抢劫购买了大衣、帽子、口罩、手套和仿真手枪。2015年2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车牌号为NJ7215的迈瑞宝黑色轿车到长江路与凯旋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国石化加油站附近,将车停放在加油站对面路西人行道后,被告人李某甲穿戴上大衣、帽子、口罩、手套,下车进入加油站,用仿真手枪威胁值班人员洪某某,迫使其打开营业室的门,交出保险柜的钥匙,之后将洪某某控制在更衣室内,由于保险柜需要两把钥匙方能打开,另一把钥匙李某甲未能找到,且被其关在更衣室的值班人员洪某某跳窗户逃跑,李某甲害怕被抓逃离现场,驾车逃跑。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及辩解证实,2015年2月14日0时许我从家里出来,因为要到年底,我的生意也是淡季,还要还车贷还透支卡,我手里没钱,就想着去商丘市长江路和凯旋路交叉口处东北角加油站抢点钱,当时我妻子上班去了,我姐姐李某丙在我家居住,我让我姐姐去我的房间照看孩子,告诉她说我出去吃点饭,然后下楼驾驶我的黑色豫NJ7215迈瑞宝轿车,先去商丘市广场吃了饭,之后直接开车去了商丘市长江路和凯旋路交叉口处东北角加油站对面,我把车停在加油站对面凯旋路西侧人行道上,那时天有点早,我在车上用手机上网玩游戏,观看着加油站的动静,玩到3时许,我从车的后备箱内拿出预先准备好的绿色军用大衣穿上,戴上预先买好的黑色毛线帽子和黑色口罩及白色手套,拿上预先买好的一个仿真手枪,就直接去了那家加油站的营业室,敲了敲那个营业室的门,有一个值班的女的在桌子上趴着看手机,那个女的把营业室的窗户拉开,我就用仿真手枪指了指那个女的,对她说你把门打开,那个女的也没有说啥话,就从抽屉内拿出钥匙开开门,我在门外站着,就问那个女的钱在哪儿,那个女的说钱都在保险柜内,我就问她保险柜的钥匙在哪,都是公家的钱你别要钱不要命,那个女的就对我说保险柜的钥匙她们站长拿走了,我让那个女的带我去站长室找保险柜钥匙没有找到,后来我就带着那个女的到更衣室内,对她说你在这间更衣室内别动,然后我在更衣室外面用锁挂住门,直接去加油站营业室,把仿真手枪装到兜内,翻了翻桌子上的抽屉,翻到一个保险柜钥匙,我把钥匙插到营业室那个保险柜上,没有打开,我一看保险柜是用两个钥匙开的,这时听见屋外有动静,我就从营业室出去观看情况,到更衣室一看窗户开着,打开门一看那个女的没有了,我害怕她跑后报警,就匆忙出加油站往西跑,走到我的车跟前,把身上的大衣及帽子口罩拿掉放在车后备箱内开车就走了。我作案用的仿真手枪是在网上通过农行卡转账买的,大衣、帽子、口罩、手套是在商丘市商贸城买的。选择抢劫加油站是因为我在这个加油站附近卖农机配件十来年了,比较熟悉,而且这个加油站都是一天交一次班,一天有两三万元的营业款,当天都放保险柜里,第二天10点银行的才来收款;我媳妇高某某一年前在这个加油站上班,我经常在加油站玩,近段时间我经过这个加油站时也拐过去买包烟和营业员说说话,顺便看看这个加油站的情况。在营业室找保险柜钥匙时,还翻到一些香烟和几十块零钱,我觉得不值当要没有拿。

2、被害人洪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2月14日凌晨2时,我在商品大世界对面中国石化加油站值班,因我们加油站晚上21时后不营业,我就在值班室看电视,到3点40分左右,有一个人拉开我们值班室的窗户,用枪对着我让我开门,我当时由于害怕,就把我们值班室的门打开了,我一开门那个人就用枪顶住我的后背,让我到隔壁房间问我保险柜的钥匙在什么地方,我就对那个人说,保险柜的钥匙站长拿着来,那个人不信,说都是公家的钱,你别要钱不要命,并翻我身上的衣服兜,没有翻到保险柜钥匙,又逼着我去站长室找保险柜钥匙还是没有找到,又问我已经睡觉的俺同事是否知道保险柜钥匙在哪,我告诉他不知道,那个人就让我到值班室隔壁的房间屋里,从外面用锁把门挂住了,那个人到我们值班室干的什么我不知道,我在屋内待的有两三分钟,就把窗户拉开看看外面没有那个人,就从窗户上跳出来,跑到大街上拦停一辆出租车,对司机说我们加油站被人抢劫了,那个出租车司机帮助我打110报警后走了,我在警察到了之后,带着警察到我们值班室看了看没有那个人了,保险柜也没有被打开。当时抢劫的那个人上身穿绿色大衣,头戴黑色毛线帽子,带着黑色口罩,听着不是本地口音,我们也没有被抢走啥东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