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少刑初字第00049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迪、杨慧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份,被告人祁某某以九千元钱的价格从江苏省南通市曹某乙处购买“伪基站”设备一套,并利用“伪基站”设备以盈利为目的多次为他人发送短信宣传广告,致使347106名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收取商家广告费用共计36500元整。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曹某甲、张某某、王某甲、朱某某、冉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等其他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祁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祁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危害程度不大,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出售“伪基站”设备的上线人员曹某乙,并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被告人祁某某以九千元钱的价格从江苏省南通市曹某乙处购买“伪基站”设备一套,并利用“伪基站”设备以盈利为目的多次为他人发送短信宣传广告,致使347106名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收取商家广告费用共计36500元整。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祁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9月份,我通过QQ群了解到伪基站设备的使用和购买信息,就在网上和江苏省南通市一位姓曹的人联系,以9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伪基站设备,对方教会我如何使用伪基站、如何发短信并确定机器能正常使用后,我们就分开了。回到商丘市以后,我到睢县利用伪基站给波尔多公馆作了四天广告,价格是每天四千五百元,因为波尔多公馆需要正规发票,我让他们通过张某某的申扬广告公司总共支付了我一万八千元广告费。做这个生意,我请波尔多公馆的彭经理吃饭花了二千多元,后来钱到账后又给了彭经理四千元的好处费,剩下的壹万贰仟元我用于日常花销了;2013年10月,我给柘城县中南海花园小区做了两天广告,对方支付了六千元广告费,给商丘市大商新玛特商场做了两天广告,对方支付了三千元广告费;2014年1月,我给杞县蔷薇森林小区做了两天广告,对方支付了八千元广告费;2014年3月,我给商丘市水岳蓝山小区做了一天广告,对方支付了一千五百元广告费;2014年3月,我到商丘市紫荆路与香君路交叉口南金利源净水机商店联系业务,老板听说后也想买一台伪基站自己做广告,我又到南通市以九千元价格买了一台伪基站,回商丘后以一万五千元价格卖给了金利源净水机曹老板,我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没有得到任何许可,也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我也知道使用伪基站是违法行为。 2、证人曹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3月9日,祁某某到我店里宣传群发短信做广告的事情,我感觉广告可以提高饮水机知名度,于是就让祁某某给我发了三天的广告,我给了他一台价值贰仟捌佰元的饮水机作为发广告的费用,发完后我感觉机器不错,就通过祁某某以一万五千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伪基站设备;我购买机器主要是为了提高饮水机的知名度,用来宣传我经营的金利源饮水机的广告,没有发过其他广告。 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年底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祁某某找到我说有一笔广告业务需要向对方出具发票,我知道祁某某的公司不能出具发票,想以我办的申扬广告公司名义和对方签合同后出具发票,我和祁某某之间个人关系非常好,我不好意思拒绝,就拿申扬广告公司印章在合同上盖章后,按照祁某某说的单位名称开具了数额为一万五千元的发票,后来对方汇款到银行账户后祁某某取走了钱,我没有拿这些广告费;祁某某平时借我的车没有给过我报酬,我也不知道他给别人做手机短信广告的事情。 4、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份,祁某某到蔷薇森林售楼部推广短信宣传广告业务,当时因为我们售楼部还没有开盘,就没有找他做宣传,后来祁某某又给我打过一次电话,等到2014年1月我们这个项目开盘,售楼部需要做广告宣传,我就给祁某某联系,当时商量的价格是一天四千元,共发送两天的短信宣传广告,地段就限在杞县县区范围内,祁某某按照我们公司要求发了两天短信广告后就走了,过了阴历年后才给他结的账,总共给了他八千元钱。 5、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初,一个男子来大商新玛特营销部联系推广短信宣传广告业务,问我是否想做广告宣传,经过沟通,对方保证能将广告发出去,经向公司主管领导请示,同意让这个人发两天的短信宣传广告,地点就在我们商场附近或商丘市区内人员比较多的地方,对这种临时性的小广告推广,我们都不是很在意,没有过多了解对方情况,对方叫什么名字记不起来了,广告宣传结束后共付给对方两千元左右。 6、证人冉某某证言证实,我到水岳蓝山售楼处工作时,祁某某来我们这里推广业务,当时给我留了名片,到2014年3月中旬时,售楼处策划广告宣传,我就和祁某某联系,谈好的价钱是祁某某给我们发送一天的短信广告,售楼部支付一千五百元酬劳。因为我们售楼部做广告策划是分期的,费用还没有付给祁某某。 7、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波尔多公馆原来负责售楼处广告宣传的彭春雨经理找祁某某做过短信宣传,现在彭春雨经理已离开我们公司了,当时签的有合同,所发短信内容都是我们公司编好的宣传波尔多公馆房子销售的,当时祁某某共在睢县利用他的短信设备给我们发送了四天广告,价格是每天四千五百元。短信广告发完后,经过公司批准财务部门把费用打到申扬广告公司账号上了。 8、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祁某某来柘城县中南海花园小区售楼部找我推销短信广告业务,经公司同意我给祁某某谈妥了短信广告业务,祁某某共在柘城县城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了两天广告,短信内容是我们公司提供的,主要是宣称中南海花园小区房子位置好,价格优惠,发送完广告后,我们支付了祁某某三千元现金。 9、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3月20日,我和祁某某一起开我的帕萨特汽车准备去开封,走到平原路商丘高速收费站时被侦查人员截住,祁某某被带走,车后排座位上祁某某放的什么东西我不知道。 10、扣押清单证实,商丘市公安局从祁某某处扣押伪基站设备一套;从曹某甲处扣押伪基站设备一套。 11、河南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报告证实,祁某某用于发送短信广告的伪基站设备发射频段为:935.2MHz-959.8MHz。 12、照片证实,祁某某用于发送短信的伪基站设备情况和销售给曹某甲的伪基站设备情况。 13、工商银行及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祁某某发送短信广告后收取酬金明细情况。 14、商丘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抓获经过证实,接到河南省公安厅伪基站线索通报函后,经侦查,于2014年3月20日在商丘市高速路口处将祁某某抓获归案。 15、商丘市公安局文化派出所证明证实,未发现祁某某新的违法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