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刑初字第00076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海清,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刘桥村马楼村40号。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12月被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8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秀珍,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刘桥村马楼村40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8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4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海清、李秀珍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慧、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海清、李秀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被告人郭海清、李秀珍夫妇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与同村的谢某某发生纠纷,后历经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定、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郭海清夫妇请求未得到支持,2009年8月26日郭海清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谢某某的起诉。2009年9月以来,郭海清夫妇长期上访,被登记14次,被训诫1次,被路河乡政府工作人员多次接回,期间,郭海清、李秀珍以上访为由要挟向路河乡工作人员强行索要其与谢某某争议地块的粮食补贴款41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以下证据:1、被告人郭海清、李秀珍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刘某某、杨某甲、崔某甲、陈某某、雷某某、屠某某等人的证言;3、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条、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郭海清、李秀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海清、李秀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0年,被告人郭海清、李秀珍夫妇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与同村的谢某某发生纠纷,后历经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定、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郭海清夫妇请求未得到支持。2009年8月26日2000年,被告人郭海清、李秀珍夫妇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与同村的谢某某发生纠纷,后历经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定、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郭海清夫妇请求未得到支持。2009年8月26日郭海清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谢某某的起诉。2009年9月以来,郭海清夫妇长期上访,被登记14次,被训诫1次,被路河乡政府工作人员多次接回,期间,郭海清、李秀珍以上访为由要挟向路河乡工作人员强行索要其与谢某某争议地块的粮食补贴款4100元。 郭海清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谢某某的起诉。2009年9月以来,郭海清夫妇长期上访,被登记14次,被训诫1次,被路河乡政府工作人员多次接回,期间,郭海清、李秀珍以上访为由要挟向路河乡工作人员强行索要其与谢某某争议地块的粮食补贴款4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郭海清供述证实,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谢某某的儿子郭某甲利用七亩多地建了砖窑厂,经营一年多因出了事故就不干了。郭某甲户口转走了,那块地没人管理,荒了有四五年,公粮没人交,队长李某甲和大队干部杨某乙、杨某丙找我商量要把这块地承包给我,让我交公粮,并和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从那开始这块地我一直种十多年。直到2004年谢某某在路河派出所办理了假户口,路河乡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给我下发假仲裁,把这块土地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作废了。我不服一直上访,区、市上访两年没解决,我又去省里上访,省农业厅给我开了个信批到商丘市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商丘市仲裁委员会经过多次调查仲裁裁定,这七亩土地仍然归我承包,但路河乡政府一直不执行,因为这我才一直去区、市、省、北京多次上访的。共上访多少次记不清了,有一次去公安部上访路过北京天安门被警察拦住搜身,从我的书包里搜出了告状信和老鼠药,警察把我俩带到北京马家楼进行了训诫。因为上访,八九年前路河乡政府就把这块地的直补冻结了,后来通过俺村主任杨某甲把这些年的粮食补贴款共4100元给了我,我在收据上写明了收的是粮食补贴款。 2、被告人李秀珍供述证实,1991年,谢某某的儿子郭某甲在他家的7.306亩地上建了个砖窑厂,经营了一年多因出了事故不干了,那块地也没人管理,荒了两年,郭某甲说把这块地给我家,农业税我们缴,由于土地贫瘠刚开始种的粮食还不够缴农业税。1998年国家二次承包土地,队长李某甲拿着土地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来我家签上郭海清的名字,说以后这块地就由我家承包,农业税也由我家缴。直到2004年10月14号睢阳区路河乡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给下发1号仲裁书,把我家和村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作废了为止。1号仲裁下发后,我和郭海清不服,期间多次上访。2005年4月18号下发了2号仲裁书,撤消了1号仲裁,把这块地收回集体重新发包。我们对这个仲裁还是不服,还是上访,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路河乡2号仲裁被驳回。后又因清除地上的附属物受损失要求赔偿起诉,经一审驳回,上诉后维持了原判。我们还是不服,又上访到国家土地资源部,国家土地资源部给我们开了信,让我们去找省农业厅仲裁委员会,最后商丘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2006年10月19日做出了12号文,郭海清对7.306亩争议土地依法享有承包权。我们拿着这份文件找到路河乡政府要求处理,路河乡政府一直不给处理,这样我和我丈夫才开始多次到市、省、北京上访的。一次去公安部上访路过北京天安门被警察拦住搜身,从我丈夫身上搜出了告状信和老鼠药,警察把我俩带到北京马家楼进行了训诫。我们每次上访的要求继续承包1998年我家承包的7.306亩土地,赔偿粮食补贴,村支书崔某甲从2007年把属于我的土地承包给别人,他要赔偿我这几年的经济损失。2014年10月27号晚上去北京上访也是这样的要求。后来村主任杨某甲给了我们4100元的粮食补贴款。听杨某甲说是路河乡政府干部刘某某让他给我们的,钱是路河乡政府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