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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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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好杰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刑初字第00054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好杰,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河南省虞城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商丘市梁园区,现住商丘市梁园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刑初字第00054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好杰,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河南省虞城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商丘市梁园区,现住商丘市梁园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汉东、苗朝纲,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好杰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晓宁、韩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好杰及其辩护人朱汉东、苗朝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胡好杰使用伪造的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的“收据”和“证明”,虚构商丘市神火大道新城国际33号楼一单元502室是胡好杰本人的房产这一事实,用此房作抵押骗取黄某某现金18万元,该款被胡好杰用于还赌帐及其他使用。

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胡好杰使用伪造的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的“收据”和“证明”,虚构商丘市神火大道新城国际33号楼一单元502室是胡好杰本人的房产这一事实,使用此房产和其已经销售给他人的商丘市金地广场7号楼东单元三层东户的一套房产作抵押,骗取孙某甲信任后,从孙某甲处借得现金27万元,其中担保人侯某某使用11万元并已归还孙某甲6万元,胡好杰骗得的16万元被其用于偿还赌账。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胡好杰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黄某某、孙某甲陈述,证人沈某某等人证言及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好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且胡好杰主动坦白,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胡好杰使用伪造的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的“收据”和“证明”,虚构商丘市神火大道新城国际33号楼一单元502室系其本人的房产,以此房产作抵押骗取黄某某现金18万元。该款被胡好杰用于还账及其它用途。

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胡好杰使用伪造的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的“收据”和“证明”,虚构商丘市神火大道新城国际33号楼一单元502室系其本人的房产,以此房产和其已经销售给他人的商丘市金地广场7号楼东单元三层东户的一套房产作抵押,骗取孙某甲现金16万元,用于偿还赌债及其它用途。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等证明:户籍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中路262号7号楼1单元3号,成年人,无前科。

2、破案经过:2015年1月4日,黄某某将胡好杰扭送到案,经讯问,胡好杰对涉嫌诈骗黄某某18万元供认不讳。

3、商丘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处房产档案馆证明及房产证及发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33号楼一单元502室所有权人为李某某。

4、印章鉴定书,证明收据及证明上加盖的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印章和财务专用章,与样本均不是同一枚印章形成。

5、书证复印件:印章为商丘市富饶置业公司42万元置换房收据收据、胡好杰以绿化工程款置换33号楼一单元502室证明各一份。沈某某与胡好杰关于33号楼一单元502室买卖合同、胡好杰收房款20万元收条各一份。

6、胡好杰领款凭证复印件三张、收到条复印件一张,合计金额27万元。

7、被害人黄某某陈述:我被胡好杰骗18万元,来报案,现在我把胡好杰带来了。2014年4月23日,经郝某某介绍胡好杰找我,当时我朋友沈某某也在场。胡好杰说他需要用20万元钱干工程用,并称他把他的新城国际33号楼一单元502室房子卖了,胡好杰说该房子是毛坯房,没办房产证,并提供了盖有商丘市富饶置业公司印章的证明和该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沈某某就说若该房到时他不要就卖给他,我和沈某某在胡好杰的带领下去看了这套房子。并在商丘市百佳房产经纪公司作为中介,胡好杰就给沈某某签“房屋买卖合同”,并打了20万元的收到房款条,我出了18万元,也就是说胡好杰实际就拿走18万元,胡好杰并口头承诺给我说他如若两个月不还现金20万元,我就按“房屋买卖合同”执行,并把房子钥匙给了我。过两个月后,我打电话问胡好杰,他说不打算要这套房子了。我就和沈某某到新城国际小区物业,想办相关证件装修,才听说这房子不是胡好杰的。我找胡好杰,他说房子不是他的,还给我钱。可他走后再也找不到他了,还换了手机号。今天找到他,我就报案了。

8、证人沈某某证言:2014年4月23日我在朋友黄某某的商丘市晨意置业公司玩,见胡好杰用钱,说有新城国际小区内33号楼一单元502室的房子,并愿意签订购房合同,还说此房现在还没办房产证。胡好杰口头承诺两月不还20万元,这套房子就算卖给黄某某了。我就提出如不要到时就卖给我,胡好杰拿着钥匙让我们看过房后,提供了这套房子开发商富饶置业公司的证明和收据,当时黄某某给了胡好杰18万元,我和胡好杰签了购房合同,胡好杰给我打了一个20万元的收据,他们说多的2万元算是2个月的利息。

9、证人郝某某证言:2014年胡好杰说用钱,接个绿化工程。我把他引荐给黄某某,当时黄某某的朋友沈某某也在场。后听说沈某某给胡好杰签了购房协议。

10、证人李某某证言:富饶新城33号楼一单元502房子是我的,是通过胡好杰从富饶公司买的。房子钥匙我给了胡好杰一把,让他找中介帮助卖了,等找着买家,我再来办理转户手续,手续在我手里,我怕他拿着我的房子胡来。

11、证人孙某乙证言:我公司从来没给胡好杰出具过任何证明,也没有任何直接交往。

12、证人高某某证言:胡好杰承接部分绿化工程。工程款没让他垫付,我们也全部付清了他的工程款。

13、被害人孙某甲陈述(2015年2月27日,P57-59):我被曹某甲和胡好杰骗了27万元。曹某甲说他朋友干绿化工程用钱两个月,给3万元的利息,曹某甲说钱他负责支出去他负责要回来。2014年5月份28日上午,曹某甲拿着钥匙和侯某某来,我们一起到新城国际,曹某甲自己上去看了33号楼一单元502室。后我们又去了商丘市金地广场7号楼东单元三层东户,也是曹某甲看的。这个房子钥匙我没也没见。下午,曹某甲把胡好杰叫去,他们给了我盖着商丘市富饶置业公司印章的证明和调房协议(金地广场),我就更加相信他了。我和胡好杰签了这两套房子的两份买卖协议,担保人是侯某某和曹某甲,但现在我才发现协议上曹某甲是证明人。接着胡好杰给我打了个30万元的借条,胡好杰就走了,我把27万元现金交给了曹某甲,到2014年7月底,我开始给胡好杰要钱,一直没给我,我就是去了新城国际和金地广场看房,发现都是假的,后知道胡好杰被刑拘了。

14、印章为富饶置业公司的证明及收据复印件各一份:胡好杰用绿化工程款置换住房33号楼1单元502室一套,作价32万元。

15、调房协议复印件一份:胡福来与金地置业公司关于7号楼东单元三层东住房一套。

16、买卖协议复印件各一份:胡好杰杰与孙某甲关于上述两套房产买卖协议,富饶新城处房产价格15万元、金地广场处价格15万元。

17、借条复印件:侯某某为担保人、曹某甲为证明人,胡好杰借孙某甲现金30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