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刑初字第00078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大专文化,住重庆市铜梁县。因用物品砸伤马某某脸部,于2015年2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中刑事拘留,2015年3月6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15年3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兰某某,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晓宁、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和同在商丘市神火大道香樟公馆工地打工的民工蔡某某、陈某甲、郭某某等30余人在香樟售楼部二楼开发商杨某乙办公室讨要工钱时,与该公馆保安人员马某某等人发生冲突。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从办公桌上拿一物品将马某某右脸眼部砸伤。经鉴定马某某右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右面部创口构成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以下证据:1、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证人杨某乙、谢某某、熊某某、王某甲、张某某、范某某、潘某某、陈某甲、郭某某、蔡某某、李某某、陈某乙、田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5、辩认笔录;6、现场录像等其它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杨某甲系自首,已赔偿损失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引起有过错,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和同在商丘市神火大道香樟公馆工地打工的民工蔡某某、陈某甲、郭某某等30余人在香樟售楼部二楼开发商杨某乙办公室讨要工钱时,与该公馆保安人员马某某等人发生冲突。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从办公桌上拿一物品将马某某右脸眼部砸伤。经鉴定马某某右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右面部创口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马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人共计30000元,马某某对杨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对杨某甲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13日上午10时许,我和二十几个重庆的农民工到香樟公馆工地售房部跟开发商杨某乙要工资,杨某乙一直找理由推托。晚上8时许,我们其中一个农民工郭某某要求杨某乙8时30分让民工吃饭,杨某乙一直打电话没理会郭某某,到了8时30分,郭某某拿着烂酒瓶对着杨某乙,保安看到这种情况就上前保护杨某乙,拉开郭某某并开始殴打郭某某,我们有几个工友与保安厮打起来,有用板凳等东西砸的,场面很乱,在乱打乱砸过程中,保安队长马某某用脚踢我,我顺手从桌子上拿了一个不知道什么东西朝马某某砸了过去,当时马某某脸上被砸流血了。不知道谁报的警,出警的警察到后就把我们带回了派出所。 2、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2月13日11时许,有三十多名农民工在香樟公馆找杨某乙讨要工钱,我怕杨某乙吃亏,就带着潘某某等六个保安赶到杨某乙办公室。一直到晚上8时许,一民工要求杨某乙派人买饭,杨某乙没吭声,这名民工拿着掉底的酒瓶要扎杨某乙,我就上前夺酒瓶,并和这个人厮打起来,其他保安和民工也厮打起来,一名穿黑色棉袄的民工拿一个东西把我的脸打冒血了。后来就都停了,不一会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现场。 3、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2月13日8时许,有四十名左右的民工到香樟公馆办公室找我索要工资,限制我的自由并且还骂我。为避免冲突,我一直克制自己的情绪。18时,一名民工拿着烂酒瓶要打我,被我的保安夺走了酒瓶并把他按倒在地上,现场的民工就和我的保安厮打起来,现场很混乱。十分钟后警察就过来了。 4、证人谢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13日11时许,有三十多名农民工在香樟公馆找杨某乙讨要工钱,我们的保安队长马某某就带着我、潘某某等六个保安赶到杨某乙办公室。一直持续到晚上7时许,一民工要求杨某乙派人买饭,杨某乙没吭声,这名民工拿着酒瓶要打杨某乙,看到这种情况马某某就上前夺过酒瓶,并把这个人按倒在地上,我们保安和其他民工也厮打起来,乱砸乱捶,场面非常混乱。后来看到马某某右脸上有伤口。 5、证人熊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13日11时许,有三十多名农民工在香樟公馆找杨某乙讨要工钱,一民工要求杨某乙买饭并骂人,一会儿,这名民工拿着酒瓶要打杨某乙,马某某就上前夺过酒瓶,我们其他保安也都围过去,把这个人按倒在地上,这时其他民工也过来和我们保安厮打起来,后来看到马某某右脸上有伤口。 6、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2月13日11时许,香樟公馆物业经理马某某通知我们保安马上到杨某乙办公室,有三十多名农民工在杨某乙办公室讨要工钱,民工与杨某乙争吵,不听我们的劝阻,到晚上7点多,一民工要求杨某乙安排吃饭,一会儿,这名民工拿着酒瓶要打杨某乙,马某某就上前夺过酒瓶,并和这个人厮打起来,我们保安也都过去保护杨某乙,这时其他民工也过来和我们保安厮打起来,我就用手机报了警。后来看到马某某右脸上流血了。 7、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13日12时许,有四十多名农民工在杨某乙办公室讨要工钱,到17时许,一民工要求杨某乙解决吃饭问题未果。20时许,这名男子左手按住杨某乙,右手拿着烂酒瓶要打杨某乙,马某某就上前把这个人按倒在地上,我们保安也都过去和其他民工厮打起来,看见一个民工用一黑色物体照马某某脸上戳了一下,其他人都乱扔乱砸。 8、证人范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13日11时许,有三十名左右的民工在杨某乙办公室讨要工钱,到18时许,一民工骂骂叽叽的要求杨某乙解决吃饭问题未果。后来这名男子拿着酒瓶要打杨某乙,马某某就上前夺酒瓶子并把这个人按倒在地上,我们保安也都过去和其他民工厮打起来,后来见马某某有伤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