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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效先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154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吴某某,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永城市。 诉讼代理人刘怀山、吴晓,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仇效先,曾用名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154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吴某某,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永城市。

诉讼代理人刘怀山、吴晓,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仇效先,曾用名谢晓宇,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本科文化,个体户,住永城市。2000年因犯诈骗罪被商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吕思慧,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效先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吴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刘怀山、吴晓,被告人仇效先及其辩护人吕思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份,被告人仇效先以能给魏某某之女魏某甲办理幼师证和安排魏某甲当正式老师为由,分四次骗取魏某某现金103250元及价值4800元苹果5型手机一部。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仇效先以能办理校车油补为由,骗取夏某某现金1万元。

2014年2月至7月,被告人仇效先虚构能从永城市教育局承包中小学试卷印刷业务,并特别能赚钱的事实,诱骗吴某某出资与其合伙开印刷公司,待吴某某将588000元钱汇至仇效先银行卡的次日,仇效先将钱挪作他用。后在吴某某追讨下,归还吴某某16万元,尚有428000元没归还。

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的证据材料有:1、被告人仇效先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吴某某、魏某某、夏某某的陈述;3、证人赵某某、耿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收条、银行汇款凭证、合作协议、情况说明、判决书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仇效先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害人吴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仇效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吴某某588000元,其中428000元未予退还,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退赔违法所得。

被告人仇效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前两起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对第三起事实辩称与吴某某是合伙关系,双方签有合同,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仇效先与吴某某系合伙关系,双方签订合伙协议后,仇效先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不构成诈骗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份,被告人仇效先以能给魏某某之女魏某甲办理幼师证和安排魏某甲当正式老师为由,分四次骗取魏某某现金103250元及价值4800元苹果5型手机一部。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仇效先以能办理校车油补为由,骗取夏某某现金1万元。

2014年2月至7月,被告人仇效先虚构能从永城市教育局承包中小学试卷印刷业务,并特别能赚钱的事实,诱骗吴某某出资与其合伙开印刷公司,待吴某某将588000元钱汇至仇效先银行卡的次日,仇效先将钱挪作他用。后在吴某某追讨下,归还吴某某16万元,尚有428000元没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经法庭宣读、出示证据并经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仇效先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是:自己以能给魏某某之女魏某甲办理幼师证和安排魏某甲当正式老师为由,诈骗魏某某现金103250元及价值4800元苹果5型手机一部。以能办理校车油补为由,诈骗夏某某现金1万元。张某某听说印刷试卷赚钱,就合自己一起干印刷厂,自己以谢晓宇的名义与张某某爱人吴某某签订了合伙协议,后吴某某转到自己账户588000元,第二天自己取出50万元偿还了中鼎公司的欠款,余款用在了永城市酂阳乡南街租用场地和装修。后双方一起到工商局注册“永城市蓝天印务有限公司”,但一直没有办下来,一起看场地,也没有定下来,自己找赵某某联系永城市教育局承包中小学试卷印刷业务,也一直没有消息,吴某某让退钱,自己陆续退了她16万元。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仇效先合张某某开印刷厂,并说通过永城市教育局局长承包全市中小学试卷印刷,一年能赚七、八百万元,仇效先带自己去演集镇电厂附近的印刷厂看,并与自己合伙成立“永城市蓝天印刷有限公司”。7月26日,两人签了合伙协议,后向仇效先银行卡转款58.8万元,仇效先表示负责办好公司注册手续。半个月后,自己到工商局询问,才知道“永城市蓝天印刷有限公司”不能注册,又过了半个多月,营业执照一直没有办下来,自己发现仇效先拿到钱后根本没有注册公司,就要求仇效先退钱,他陆续退了16万元,剩余钱款一直没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5月份,仇效先以能给自己女儿魏某甲办理幼师证和安排魏某甲当正式老师为由,分四次骗取自己现金103250元及价值4800元苹果5型手机一部。

4、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份,仇效先以能办理校车油补为由,骗取自己现金1万元。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仇效先说试卷印刷业务很赚钱,合自己开印刷厂,说通过关系承包了永城市中小学试卷印刷业务,自己只要拿钱入股合伙开公司就行了,并带自己去电厂附近的印刷厂看。后来吴某某与他签了合伙协议,通过银行转给他58.8万元,让他到工商局注册公司。一个月后,吴某某去工商局询问,知道仇效先没有注册公司,教育局也没有对外承包印刷业务,才知道被骗了。

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没有帮助仇效先联系承包永城市教育局的印刷业务。

7、证人耿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在中鼎投资公司工作,2014年4月29日,仇效先在公司借款50万元买校车,期限三个月,7月27日仇效先将50万元借款转到了公司法人梅某某的账户。

8、收条,证实仇效先2014年7月26日收到吴某某现金58.8万元,2012年5月10日,仇效先收到魏某甲办证费8250元、现金45000元,2012年5月15日收到魏某甲现金2万元,2013年8月7日收到魏某现金3万元,2013年12月23日收到夏某某现金1万元。

9、永城市工商局证明,证实“永城市蓝天印刷有限公司”没有注册的情况。

10、协议书、申请书,证实仇效先以谢晓宇的名义与吴某某签订个人合伙协议,经营印刷业务,约定仇效先出资61.2万元,吴某某出资58.8万元的情况。

11、银行交易清单,证实2014年7月26日,吴某某转给仇效先58.8万元,2014年7月27日,仇效先将该款转到中鼎公司梅某某账户。

12、永城市教育局情况说明,证实永城市教育局没有向外承包中小学试卷印刷业务。

13、刑事判决书,证实2000年8月5日仇效先因犯诈骗罪被商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