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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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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二豪犯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631号 罪犯白二豪,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0日作出(2013)川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631号

罪犯白二豪,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0日作出(2013)川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二豪犯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于2013年2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后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7日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白二豪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罪犯白二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白二豪以借用手机、给自己姥姥看病、能够帮别人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张宣峰、胡双双、于亚明、皮建强、司松根等人苹果手机、三星手机各一部及现金11500元。2012年7、8月份,被告人白二豪盗窃被害人胡双双摩托车一辆价值9700元、被害人夏喜梅现金625元。2012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白二豪以客车车主得罪人,要找客车车主的事为由敲诈客车司机张文建现金1100元,马艺斌现金1000元。

罪犯白二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表扬2次。刑罚执行机关对其三次评审鉴定,一次一般,两次良好。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白二豪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白二豪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由于其一人数罪,主管恶性较大。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二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见业

审 判 员  刘晓静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