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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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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龙犯强迫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650号 罪犯张金龙,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顺和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8日作出(2008)顺刑初字第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650号

罪犯金龙,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顺和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8日作出(2008)顺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龙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1月5日交付执行。2011年7月30日本院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金龙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罪犯张金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金龙2008年年8月14日,该犯伙同胡某某、李某二人让被害人卫某某卖淫,遭其拒绝。该犯与胡某某对被害人卫某某采取殴打、恐吓等手段,强迫其卖淫。之后,三人在开封市天龙宾馆看管被害人并强迫其从事卖淫10余次。罚金已缴纳。

罪犯张金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记功1次,表扬3次,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对其进行四次评审鉴定,均为良好。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金龙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管教干警张立、冯广伟,同监罪犯朱文利、时敬钊的证言,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金龙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金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08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彦宇

审 判 员  肖玉学

人民陪审员  李公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磊涛

责任编辑:国平